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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職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
就秘書長的任命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但事實上一般安理會僅僅只推薦一人,聯合國大會以鼓掌的形式通過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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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庭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美國曾在1946年執行了國際法院的裁決,但是在1986年國際法院裁決要求美國停止針對尼加拉瓜的非法軍事行動時,遭到美國的拒絕。國際法院指責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中有關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主權國家使用武力」的規定,並且要求美國支付賠償金。美國至今沒有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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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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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巴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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