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 學生不應攜帶手機回校 [20點!!]

2006-12-05 4:04 am
論點 : 學生不應攜帶手機回校

1) 提出論據

2) 大眾化,有point,必嬴ge論證例子

3) 正方可以問反方d咩問題(駁佢所提出ge論據)

4) 舉出反方可能會問的問題同應該點樣答(駁返佢)

請詳細回答 THZ!!

回答得最詳細有用者得20點!!

回答 (3)

2006-12-05 8:43 pm
✔ 最佳答案
1) 論點
- 違反上學目的`
如果個個學生都帶電話返學`
上堂仲掛住傾電話或者SD SMS`
仲點會有心機上堂?
咁返學的目的何在?
何況`如果你真係有需要`
校務處有電話借俾你用`
- 安全問題``
始終手提電話不是便宜的用品`
動輒可以幾千元`
若手機遺失了甚至可以報警`
學校要面對家長的壓力`
家長一定會質問學校為何保護子女物品不力`
是否有甚麼保安的漏洞`
甚至質問學校有否盡力找回失物`
- 貧富問題``
同學可以帶手機`對他們來說當然是好事`
但有沒有想過今天我帶數百元的破手機`
你帶數千元最新款的手機`
我望見你一定會自卑`
如果手機可以任同學帶`
校內炫耀的風氣一定唔能夠阻止曼延`
- 課堂秩序問題``
即使學校準許同學帶手機`
但也沒可能讓同學在課堂期間打電話/SD SMS吧?
若同學肆無忌憚在課堂用電話`
老師也可名正言順收電話`少了無聊的爭論`
有D老師真係唔識控制場面`
若真係讓同學帶電話`
上堂一定控制不到`
- 影響他人學習``
如果上堂時學生電話響`
會影響其他學生學習`
更可能會浪費好多上堂時間去查邊個電話響`
- 引起貪念``
其他學生可能會偷電話`
但如果學校列明學生唔見電話恕不負責`
咁就竭止唔到呢種風氣`
- 錯誤觀念
人有我有既心態`
便要家長去買`浪費金錢
- 手機作弊
在考試時利用手機既上網功能黎作弊`

2) 正方可以問反方既問題
- 如果可以帶電話返學`
咁又點確定學生上堂冇開?
- 你可以確定其他學生唔會有貪念去偷電話?
- 學校有電話可以借俾學生用`
手提電話真係咁必須?
- 學生應如何保管電話?
如果電話被視為貴重物品`
是否應隨時跟身?
咁咪增加左學生用電話既機會?

3) 反方可能會問既問題
- 如果在街上/ 放學後有課外活動`
如何聯絡家人?
- 離開學校時就話可以借校務處電話姐`
如果離開左學校`家人想找我又點算?
- 唔見左電話學校並唔需要唔責任`
因為學校可以列明就算唔見電話都唔關佢事`
- 學生自卑係個人性格問題`
何時何地各人之間都有所比較`
佢應該學識面對`
- 遇到一些不法份子欺負時`
可以用電話報警或通知學校

4) EXAMPLE{帶電話既壞處}`
- 聖瑪加利男女英文中小學學生投訴校方無理搜書包
{雖然間學校係唔俾帶電話既
但可藉呢個例子知道事情既嚴重性}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接獲聖瑪加利男女英文中學學生投訴,指該校訓導組教師於前日在沒有解釋情況下,無故突擊搜查學生書包,並沒收手機及護膚品等。校方則解釋,近日有學生未獲校方批准攜帶手機上學,才進行搜查行動,並強調事前有向學生解釋原因。
該名投訴的學生表示,事後沒收部分學生的手機、潤唇膏、護膚品、香口膠等,但沒有表明會否發還給他們。他認為,學校未有發生偷竊案,質疑校方是否有權無故進行搜查。
該校副校長盧小燕解釋,因近日有學生在未有向校方申請下,違規攜帶手機,因此校方決定分階段搜查個別班級學生的書包及儲物櫃。她指,校規訂明「一切與學科無關的物品均不可攜帶回校」,故搜查屬「合情合理」﹔她會向有關教師了解沒收潤唇膏及護膚品的原因。她稱,校方已通知家長有關事件,日內會將物品歸還學生。
教育統籌局的指引列明,搜查學生財物屬侵犯學生私隱,故不可隨便執行﹔教師進行搜查時,必須告知學生原因。教育評議會主席蔡國光建議,學校應盡量避免突擊搜查學生財物,以免造成師生對立的局面。
2006/11/23
*依據報導既最後一段`
如果上堂時有學生電話響`但又唔可以搜查`
咁請問校方點樣維持校內秩序呢?
2006-12-05 4:27 am
    正方

論據;
  學生擁有手機、方便家長可以跟他們聯。

    反方

論據;手機只是「人有我有」的潮流用品。學生在學校遇緊急事故時可請老師代為通知。
  
2006-12-05 4:09 am
手機與自由

今天看見新聞 - 非常中學探測器搜學生手機
很感慨。

何以學校要行此一步去規管學生?
是學生的錯?是學校的錯?還是自由的錯?
大家都沒有錯... 錯在太多自由... 又錯在濫用了自由...

以前讀一間校風開放的預科學校(不是國際學校),有很多自由--
沒有校服;
沒有太多校規;
若不舒服,你不一定要醫生紙請假;
沒有校規說不能帶CD/MD機回校;
你可以自由的看漫畫...
有空堂可以自己按排到圖書館、到canteen、回宿舍、做運動...
手機嘛,沒有規例說不能帶...(我當年係有帶的一分子)

兩年的日子裡,也沒怎樣搜過書包。
但記得當年的同學,有帶漫畫、手機、CD機(未有MP3)、MD機、小說...連啤牌也有!上堂時,後排同學總有「違規」,聽歌、睇漫畫連「鋤D」(傳聞喳!)都有... send sms和講電話的沒有,想當年未有hand free和sms... 傳紙仔就當然少不了...

作為一個學生,偷懶、貪玩少不了,也愛挑戰校規的極限,年青嘛。校方雖然(應該)知道這些行為的存在,但未有剝削「攜帶自己東西回校」自由。只是沒收太過露眼的同學之「違禁品」或記名,再犯則記缺點。

誠然,校規除了約束學生的行為和讓學生了解紀律的重要外,還有一個用處--不增加別人的麻煩。
帶手提電話回校我認為沒有問題,正如,你帶漫畫回校、MP3、PSP甚至NDS都沒有問題,你可以回校途中使用、休息(小息或空堂)時使用、回家途中使用,甚至在課堂中--你有權放棄你讀書上學的權利,但在「不騷擾別人的情況」下才適用!

如果手機令到上學尤如mobile Catwalk show...
如果手機令到學生有「貧富」分野...
如果手機令到專手的學生受到騷擾...
如果...

如果帶一些在課堂/學校中不必要的用品回校是會帶來不良/壞影響或風氣,我個人認為,以「不在學校使用/出現/見到」為原則。但若放在書包裡,則沒有問題。但問題是,有多少學生能自律和自省,約束自己呢?一個已經入讀中學的學生(12歲了吧!),還未懂「守規矩」,知道甚麼叫「讀書時讀書、遊戲時遊戲」,那校規或許能派上用場。

但學校亦不需「歇斯底里」地使用「任何手段」、務求揭止「歪風」,那只會形成反嚮;需知道野草吹不盡、春風吹又生,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學校若用到金屬深測器去搜查手機,得出的結果只會悉數反彈--例如所有學生都攜帶大量金屬品回校,令搜查的老師、人員疲於奔命...

其實學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與學生形成對立局面,只需闡釋明白規矩的原因及行使「適當的獎罰」制度,相信比起使用「非常手段」的方法更令學生心服!

非常中學探測器搜學生手機 (2006-09-12 06:05:00)

【東方日報專訊】為免學生違規攜帶手提電話,新界區一間中學使出非常手段,以金屬探測器突擊檢查學生,惹來學生怨聲載道,在網上討論區群起抨擊。有該校學生坦言 廣 告



,討厭校方把學生當作囚犯般看管,剝奪學生私隱。育界人士強調,此舉會破壞學校與學生的互信基礎,建議校方與學生和家長商討採用其他方法執行校規。

被指使用金屬探測器的是位於馬鞍山的香港中國婦女會馮堯敬紀念中學。上周末,有學生率先在網上討論區披露,該校於今個學年購置了兩部手提式金屬探測器,用以探測學生有沒有帶手提電話上學。其後陸續有學生對此宣洩不滿,嚴厲批評「邊有咁學校」。

一旦發現會被記缺點

記者昨日親往該校視察,該校有學生不諱言:「好憎呢間學校,冇自由,後樓梯又裝晒閉路電視,當學生好似監犯咁。」他們透露,校方事先張揚會使用金屬探測器搜查學生有否攜帶手提電話,一旦被發現會被記缺點;而老師總愛突擊檢查,上星期中二A班就曾被「突襲」檢查。

學生質疑校方是否有權使用金屬探測器,而且男生的皮帶扣和女生的耳環均會令探測器有反應,「唔通叫男仔皮帶都唔用咩」。

對記者的採訪,該校校工如臨大敵,即時關上大閘,閘門上的閉路電視更不停轉動,校長至截稿前仍未對事件作回應。

理工大學輔導網絡主任崔日雄並不贊成該校的做法,因為一方面會侵犯學生私隱,另方面會造成校方與學生敵對的局面,令學生感到不獲校方信任。

香港育工作者聯會主席黃均瑜表示,美國不少學校也礙於校園暴力問題而使用金屬探測器,但他認為本港學校沒有此需要。黃指,校方如不准許學生在校內使用手機,應明確定立規則。

議員指不可隨便採用

立法會育界議員張文光亦批評,校方使用探測器搜身會使學生感到傷感及難堪,倘若校方是為了避免學生攜帶手機,應先與學生會及家會商討其他方案,不要隨便選用探測器。

統局發言人表示,局方會向校方了解事件,並指局方設有在校內搜查學生及其財物的指引,一般來說,校方搜查學生時,須先向學生解釋原因及顧及學生自尊,並且要有第三者在場下進行。

參考資料:http://b9603013.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261530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ews/show_news.cgi?ct=headlines&type=headlines&date=2006-09-12&id=2210328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51: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04000051KK0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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