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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的執行
執行越位規則有三個條件:球員處於越位位置,實際發生了越位違例並且裁判員做出了越位判罰。
一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二條件決定,即球的位置及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位置。當球員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更靠近對方底線」,就處於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員處於本方半場內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則不算越位。
注意站在最後的兩名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或兩名場上隊員。
需要強調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本方球員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單是處於越位狀態本身並沒有違例。
另外球員處於越位位置這種狀態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後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態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後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裁判員決定。
越位違例
球員出於越位位置僅當「在球被接觸到或者拿到」的時候才會觸發越位違例。該名隊員在以下情況會被裁判員認定為實際參與比賽:影響比賽、影響對方球員以及通過處於該位置獲益。
確定球員是否「實際參與比賽」可能非常複雜。如果球員是通過界外球、球門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屬於越位違例。
2003年FIFA頒佈了越位規則的新解釋,並在2005年7月併入規則第11條。這些條文旨在更清晰地定義以下三種情形:
影響比賽意味着碰到或者接到傳過來的球或者被隊友碰過的球。
影響對方隊員意味着通過阻擋對方隊員視線或者運動來阻止他得到或者碰到球。或者,被裁判員認定為作出了干擾對方隊員的手勢或者動作。
從越位位置獲益意味着球從前方隊員或者門框上反彈到已經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身上。
實踐中,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罰,如果裁判認定沒有處於非越位狀態的隊友能夠拿到球的話。
時至今日,裁判對新定義的解釋仍然被認為頗有爭議。尤其是一名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應如何行動才不會被指「影響對方隊員」仍未有定論。
越位判罰
對越位違例的判罰是給對方球隊一個間接自由球,罰球點在違例發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經從中獲益或者得到了球,許多裁判員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允許比賽繼續,以免比賽的節奏由於太多自由球而放慢,同時也能達到防守方同樣的獲益。
執行
為了執行這條規則,裁判員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邊裁判,他們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後衛的同一條線上(具體的走位技術比較複雜)。
邊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務可以非常困難。因為他們需要同時追蹤攻方和守方,當球被拿到的時候(常常會在球場的另一端)決定哪個球員處於越位位置,然後決定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是否實際參與比賽。當攻方球員及守方隊員與邊裁判的距離有很大差異,邊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隊員的同一條線上的時候,由於透視收縮效應,錯誤判決的機會大大增加。觀眾常常會低估判決越位的難度。要決定一名球員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對手處在同一條線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雙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們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內跑兩米的距離。
越位陷阱
越位陷阱是一種防守策略。當攻方球員向前奔跑準備接住隊友的球,防守方會向前場移動,在皮球被踢中之前使攻方球員落在後面,這樣當球踢出的時候他就處於越位位置。利用這個策略的防守方常常會試圖將攻方的越位狀態通過大叫或者舉起手臂的方式提醒邊裁判。
對此策略的運用常常被嘲弄,說它讓足球變得沉悶。然而,它可能是一種有風險的策略,因為所有的防守隊員都要一齊向前移動,否則進攻隊員就不會處於越位位置;而如果越位陷阱失敗,進攻隊員就很可能獲得單刀機會。2003年的新規則使這策略變得更危險。
採用本策略的著名防守方有紐卡斯爾聯的比利·麥克拉肯。據說他的戰績迫使官方規則在1925年進行了修改,將攻擊方和球門線之間的防守隊員數目從三個減少到兩個。
越位陷阱在2003年的規則解釋中變得風險更大,因為對於實際參與比賽的定義更嚴格。這樣,試圖製造越位陷阱的球隊依然可以使對方隊員處於越位位置,卻不一定能讓他實際參與比賽,也就不會獲得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