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說的對,我們只反盲信的基督徒,不反理性的基督徒
**【無神論與美國】 - 方舟子
按馬克思的說法,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鴉片。
這種說法,有將所有的宗教一視同仁,一棍子打倒之嫌。
在我看來,說宗教是人民的酒,比較貼切些。
滴酒不沾固然很好,品嘗一點也不妨,但如果酩酊大醉則是有害身心。
而且,有好酒有劣酒,更有毒酒。
從廣義上說,自然神論、泛神論都可說是一種宗教信仰、宗教感情,
這種酒就可算是好酒。
有組織的宗教則基本上都是劣酒,其中的基督教的基要主義教派和
邪教則是毒酒。原教旨基督教就是一種毒酒,且是極毒的酒。
我這並不是要跟天下的所有基督徒作對。
基督教門派多如牛毛,不屬于任何派別又自稱基督徒的人也很不少,
彼此之間難有共同點。
我對自由派的基督教並不反感。
他們只是將《聖經》當成一本書來讀,並不拘泥字句,只當作寓言、神話理解,
甚至連《聖經》也不讀,算不上虔誠。
比如我在讀研究生時有一位美國同事,自稱基督徒,
卻認為耶和華其實是猶太人的老酋長,耶穌是猶太的宗教改革家。
說他是無神論者也並不怎麼離譜。
他自稱基督徒,不過是信奉基督教的某些傳統道德準則。
就連歷史上以保守著稱的天主教,由於當今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開通,
也頗有值得讚賞之處,比如承認進化論的正確,間接否認天堂、
地獄是真實的存在
(教宗將天堂解釋為感受上帝之愛的幸福,地獄則是脫離上帝的痛苦),
向長期受迫害的猶太人道歉,等等,都是相當明智的舉措。
這位開明的教宗,也因此飽受基督教的基要派基督徒的攻擊。
我說的基要派基督教,是新教中的一大流派,其主要特徵,
即是認為《聖經》是上帝的話語,必須從字面上理解《聖經》的每一句話,
而且句句皆真理,違背不得。
其根據地在美國,許多在美華人,特別是熱心傳教的人,也屬於這個流派。
他們自稱為與自由派相對的基要派(fundamentalist),但這個直譯的稱呼
語義不清,意譯為原教旨主義者更為恰當。
根據蓋勒普民意調查,大約三分之一的美國人屬於原教旨的基督徒。
原教旨主義對當今美國的政治、社會生活有重大的影響,
使得美國政客們至少在表面上紛紛投向原教旨派。
比如共和黨的總統候選人喬治布希,如果我們相信他的見證,
他就是一位原教旨主義者。
面對著複雜的社會問題,許多政客也將回歸《聖經》當成了靈丹妙藥。
不少議員相信,如果在教室懸掛摩西十誡,就能防止一再發生的校園槍擊案。
今年2月,喬治亞州的州議員 Judy Poag提出一項議案,
要求該州的公立學校懸掛十誡,否則將受到經濟制裁。
3月,肯塔基州議會通過一項議案,要求公立學校講授基督教教義並懸掛十誡。
這種趨勢並不僅僅限於州這一級。
早在1998年4月,美國參議院就一致通過一項非約束性決議,
呼籲在政府建築物懸掛十誡。
去年6月17日,美國眾議院以248票對180票在未成年人犯罪法案中附加了一條
"十誡保護法修正案",
如果獲總統簽署,將允許美國公立學校、法庭和公共建築物懸掛十誡。
這些法案如果生效並被控告,肯定會被最高法院判為違憲。
它們明顯地違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離原則。
這些參議員、眾議員大部分是律師,精通憲法的解釋,不可能不知道其違憲。
他們的所作所為,明顯地違反了效忠憲法的誓言。一般人聽到摩西十誡,首先想到的是"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
"不可作假證陷害人"等幾條在人類所有文明社會都共同奉行的法律、道德準則。
但是十誡的內容並不僅僅限於此。
作為可能在三千多年前就已出現,實施於一個落後部落的法令,
根據現代社會的標準,是非常野蠻的,甚至稱之為憎恨說教也不為過。
十誡的頭三條,全是要求人們信仰耶和華,
"除了耶和華,不許拜別神"、"不許制造和崇拜偶像"、"不許妄稱耶和華名,
如果違背,一律處死: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出22:20)
"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兒女,或是你懷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
若暗中引誘你,說,
我們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是你四圍列國的神。
無論是離你近,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神;
你不可依從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顧惜他。
你不可憐恤他,也不可遮庇他;總要殺他。
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要用石頭打死他,
因為他想要勾引你離開那領你出埃及地為奴之家的耶和華你的神。 (申13: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利24:16)
這些法令要是真施行起來,一切無神論者、佛教徒、道教徒、回教徒等等,
都該被趕盡殺絕。
十誡的第四條,是要求遵守猶太人的習俗,須守安息日為聖日,即禁止在星期天做任何工作,違反者也是處死:
"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仆婢、
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出20:10)
"六日作工,但第七日是安息聖日,是向耶和華守為聖的。凡在安息日作工的,必要把他治死。(出31:15)
第五條須"孝敬父母聽上去似乎符合中國人的道德觀,
但是《聖經》的原本意思,卻是極其殘忍的: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利20:9)
第六條"不許姦淫",《聖經》的說法也與現代社會觀念不盡相同,
除了禁止亂倫、通姦,還禁止同性戀、獸交,甚至在月經期間同房,
違反者也一律處死。(利20:10-21)
甚至,如果新娘不是處女,就要用石頭將她打死 (申22:21),
女人如果在城裡被強姦,也要被處死,在城外被強姦的才能被饒恕
(申22:25)。
《聖經》對女性的歧視是顯而易見的,在第十誡 "不許貪 戀他人財物" 中,
就把別人的妻子也當成了與房屋、奴隸、牛驢同樣的財物。
而當《聖經》說不許貪戀別人的奴隸時,顯然也是支持奴隸制的。
以上每一誡,條條都要人殺人。
具諷刺意味的是,十誡中,卻堂而皇之列出一條,叫做"不許殺人",
美國眾參兩院的議員們,原教旨基督徒們,要人們遵守的,
竟然就是這種慘無人道的戒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