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其實應該說是至少到65歲或規定中的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提取回所以強積金.你當然可以保留你所有/部份的強積金金額於現有的計劃中,繼續作基金投資.或可隨時向強積金委託人入表申請提取全數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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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算 權 益 的 提 取
強 積 金 制 度 是 為 就 業 人 士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而 設 立 的 制 度 。 因 此 ,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根 據 《 強 積 金 條 例 》 的 規 定 , 到 65 歲 的 退 休 年 齡 才 可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然 而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計 劃 成 員 可 在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前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這 些 情 況 包 括 :
·年 屆 60 歲 並 提 早 退 休 ; 或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或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須 由 醫 生 證 明 , 而 所 喪 失 的 工 作 能 力 , 必 須 與 之 前 所 從 事 的 最 後 一 類 工 作 有 關 ) ; 或
·死 亡 ( 請 注 意 , 強 積 金 屬 成 員 遺 產 的 一 部 分 , 可 由 遺 產 代 理 人 申 索 ) ; 或
·帳 戶 結 存 少 於 $5,000 , 在 過 去 12 個 月 沒 有 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 並 表 明 無 意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成 為 受 僱 或 自 僱 人 士 。
而積金局對僱主追討強積金欠款,會經由提醒,警告,罰款及入稟法院.除非公司已繳清欠款或破產結業,否則積金局將會一直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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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法 措 施
為 達 到 執 法 目 的 , 積 金 局 會 向 違 規 僱 主 ( 包 括 逃 避 強 積 金 供 款 , 扣 減 僱 員 薪 金 作 僱 主 供 款 或 不 安 排 僱 員 參 加 任 何 強 積 金 計 劃 等 ) 採 取 下 列 多 項 執 法 措 施 :
(a) 直 接 聯 絡 僱 主 , 促 請 他 們 糾 正 違 規 情 況 ;
(b) 徵 收 5% 拖 欠 供 款 附 加 費 ;
(c) 入 稟 具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 提 出 民 事 申 索 , 以 追 討 強 積 金 拖 欠 供 款 ;
(d) 向 僱 主 徵 收 罰 款 ;
(e) 檢 控 違 規 僱 主 , 包 括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f) 主 動 巡 查 僱 用 機 構 。
積 金 局 已 加 強 執 法 措 施 , 對 付 拖 欠 強 積 金 供 款 的 僱 主 以 保 障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權 益 。 積 金 局 會 根 據 法 例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 向 拖 欠 供 款 的 僱 主 徵 收 罰 款 。
積 金 局 除 向 拖 欠 供 款 的 僱 主 除 發 出 拖 欠 供 款 及 附 加 費 通 知 書 外 , 早 前 亦 已 附 上 一 份 《 僱 主 須 知 事 項 》 , 提 醒 違 例 人 士 , 如 僱 主 未 能 就 有 關 僱 員 向 計 劃 受 託 人 準 時 作 出 供 款 , 積 金 局 可 循 法 例 賦 予 的 權 力 , 向 僱 主 徵 收 罰 款 $5,000或 欠 款 的 百 分 之 十 ( 兩 者 以 款 額 較 大 者 為 準 ) , 並 且 可 向 有 關 僱 主 展 開 法 律 程 序 。
積 金 局 或 會 檢 控 未 有 為 僱 員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或 未 有 為 僱 員 供 款 的 僱 主 。 首 次 定 罪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10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 而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則 可 處 罰 款 $200,000 及 監 禁 1 年 。 其 他 可 予 檢 控 的 罪 行 包 括 作 出 虛 假 或 誤 導 聲 明 , 妨 礙 獲 授 權 人 士 行 使 或 履 行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所 授 予 或 委 予 他 的 職 責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