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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1990年代初期開始禁止體罰。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訂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另外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第15條及第45R條分別訂明:「任何人不得對[兒童]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不過,香港法例並沒有規管家長對子女施行體罰,駭人所聞的虐兒案件偶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一名10歲男童懷疑因頑皮而被鎖進皮箱裏懲罰,母親兩小時後打開皮箱發現孩子呼吸停頓、陷入昏迷,報警送院情況危殆[5];男童最後延至18日凌晨不治,警方起訴男童父母謀殺罪。[6]
根據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關於香港家庭暴力問題的調查[7]顯示,有效回覆的5,049名成人、2,062名12至17歲兒童之中,有約44%父母曾對孩子施行體罰;約32%發生於過去一年內;約22%發生於過去一星期內。進行研究的學者倡議改革香港法律,提出禁止一切兒童體罰、強制對施虐父母進行輔導等建議。
反對體罰的理由
侵犯了兒童的人權和尊嚴。
造成兒童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以導致長大後的行為問題。
和家庭暴力之間沒有嚴格的區限。反過來,暴力虐待兒童者多用體罰來辯解。
靠體罰達到的效果是短期的。
不能達到真正的教育。如兒童怕被打手心而學習,反而會損害其求知欲。
支持體罰的理由
是父母的自然權利,為以前把子女當作私有財產的殘餘意識。
是傳統的約束、教育兒童方法。
兒童缺乏判斷力,所以講道理不一定有效,需要體罰。
在其他教育方法失敗的情況下,應該允許嘗試體罰。
輕微的體罰不一定有害。
世界各國對刑罰體罰看法不同,主要爭議在其是否人道和有效方面。對體罰例如1994年,新加坡法院對一名塗鴉和盜竊的美國少年Michael P. Fay的判決中包含鞭笞6下(後減為4下),被美國人普遍認為不人道,總統柯林頓呼籲赦免,但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