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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資料簡介:
申請人可以通過該項服務預約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
預約接納與否,須視乎每間辦事處的預約餘額而定。
你可選擇於同一辦事處及同一時段作小組預約,小組成員必須一同應約。
使用預約服務,申請人須輸入其身份證,出生證明書或旅行證件號碼作預約密碼。
預約接納後,申請人可更改或取消預約。如更改預約,你最早可選擇的預約日期為下一個工作天*。* 星期一至星期六 (星期日和公眾假期除外)
遞交預約步驟:
選擇預約性質
選擇預約辦事處
選擇預約日期和時段
選擇預約時間
輸入預約密碼
確認預約資料
接收確認通知書
查詢預約步驟:
輸入預約密碼
接收確認通知書
取消預約步驟:
輸入預約密碼
選擇取消預約服務
確認取消預約資料
接收確認通知書
更改預約步驟:
輸入預約密碼
選擇更改預約服務
選擇辦事處
選擇預約日期和時段
選擇預約時間
確認更改預約資料
接收確認通知書
一般查詢,請致電(852)-2824 6111或傳真(852)-2877 7711。亦可以透過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或瀏覽互聯網站
http://www.immd.gov.hk/查詢。
所 須 出 示 文 件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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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陪 同 申 請 人 一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的 父 或 母 ,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 如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申 請 , 該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權 的 文 件 。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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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替 非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入 境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 誓 章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 以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出 生 證 明 書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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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替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出 生 證 明 書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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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替 未 滿 十 一 歲 兒 童 申 請 補 領 已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的 身 份 證,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已 污 損 或 損 壞 的 身 份 證 ;及
近 照 一 張 ( 50 x 40 毫 米 正 面 照 片 ) ( 如 申 請 人 身 高 不 超 過 90 厘 米 ) 。
注 意 : 請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