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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生守則
第四章
食物的安全處理
4.4.5 翻熱食物
(a) 已煮熟及冷卻的有潛在危害的食物,如需翻熱,應盡快煮熱至攝氏75度或以上。翻熱所需的時間通常不應超過2小時。
(b) 已翻熱的有潛在危害食物,不應再行冷卻及重新翻熱。
理據
煮熟了的食物也會含有致病菌,這些致病菌可能來自烹煮後仍然存在於食物中的孢子,或烹煮後的交叉污染。它們能在冷卻或冷凍貯存期間繁殖。適當地翻熱可縮減食物處於危險溫度範圍的時間,減少這些致病菌在重新加熱過程中繁殖的機會。
業界人士應注意,有潛在危害的食物如沒有經過適當冷卻程序,或在冷凍貯存期間沒有加以保護以防污染,翻熱便不能確保食物安全,因為有些致病菌(例如金黃葡萄球菌),可以在這些情況下繼續繁殖和產生耐熱的毒素,即使在攝氏75度翻熱食物,也無法把毒素消除。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如已翻熱,便不應再行冷卻及翻熱,以免食物再次處於適合致病菌生長的溫度。
致病菌在煮熟的食物中繁殖,機會比在未煮的食物中滋生為大,因為引致食物腐壞的細菌,會在未烹煮的食物中與致病菌競爭,因而抑制致病菌繁殖;但這些引致食物腐壞的細菌在烹煮時容易被消滅。假如已烹煮的食物再受致病菌污染,加上溫度控制不當,致病菌便可在毫無抑制的情況下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