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未夠18歲洗唔洗坐牢架?(20分)
請問未夠18歲洗唔洗坐牢架?
請回答........
急用!!!
回答 (4)
✔ 最佳答案
未夠18歲唔洗坐牢
但如是很嚴重,要入男/女童院,父母也可能要坐
但如是小事,會有警司警誡
Hope it can hlep you~
參考: My self
.就算未與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但如果公然邀請未成年少女進行性行為, 都可控以「違反公德行為罪」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香港為保護未成年少女而訂的法例。在香港俗稱衰十一,因為這個罪行的名稱長達11個字。根據香港法律在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為保護未成年少女,任何年齡的男性,不論是否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在當事者父母不同意下,把18歲以下少女發生帶走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有案例指過去曾有男性指因為女方的虛假陳述而相信對方已年滿18歲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0條的「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為自己辯護,但並不成功。
參考: 最佳解答
當然要啦`不過都是看你犯案的嚴重性
未滿18歲的都會入男童院或女童院的啊!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53: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30000051KK0372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