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有否管制條例?

2006-11-30 7:25 am
在甚麼時候過後,所產生的聲音大至甚麼程度才算是噪音?我在半夜做事時,間中聽到外面馬路上非常吵耳的交通工具走過,找可否透過這些條例控告他們?

回答 (1)

2006-11-30 8:33 am
✔ 最佳答案
《噪音管制條例》


總論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旨在訂出法定的管制規例,以限制及減少環境噪音所造成的滋擾。

該條例及附屬規例的細則可從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找到,網址是
http://www.justice.gov.hk/cindex.htm.

《噪音管制條例》管制下列類別的噪音:

(a)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所發出的噪音(通常指鄰近環境的一般噪音);


(b) 建築活動(包括打樁)發出的噪音;


(c) 從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例如,工業或商業處所發出的噪音);


(d) 侵擾者警報系統發出的噪音(安裝在任何處所內或車輛內的系統);


(e) 個別機器或設備發出的噪音(即條例所指的發出噪音的產品,
例如由手提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發出的噪音);及



(f) 汽車發出的噪音(汽車發出的噪音須符合國際標準,才可在香港作首次登記)。



政府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規例及技術備忘錄,以詳細訂明管制準則、量度程序及其他技術細節。條例由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任為噪音管制監督)及香港警務處共同執行。

下列各類噪音由其他法例管制:

(a) 職業噪音(即從工廠或其他工業場所發出而影響該等工作地點內的僱員的噪音)。此類噪音是由勞工處依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 的條文加以管制。(請按這裏瀏覽詳細內容)


(b) 飛機噪音:此類噪音受《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第312章)、《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及《民航(飛機噪音)(飛機類別)公告》管制。以上法例由民航處執行。(請按這裏瀏覽詳細內容)



現將條例各項主要規定撮述如下。標題後括弧內的數字為條例有關條款的條次。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第4及5條)
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這類噪音統稱為鄰舍噪音。

以下圖片為住宅樓宇及公眾地方發出噪音的例子:








第4及5條的規定均由198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

條例第4條為一般規定,用以管制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而屬這類性質的擾人噪音。

條例第5條賦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某些噪音。這類噪音源包括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經營生意或業務和冷氣機等噪音。

「住用處所」一詞指獨立住所或住戶單位,而並非指整幢大廈,因大廈可能商住兩用,低層甚至可能作為工業用途。大廈非住宅部分發出的噪音受條例第13條管制。

條例第4及5條所管制的噪音來源,因有其特性,故不適宜用具體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來評估其程度。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根據當時情況,認為噪音構成滋擾時,才加以處理。



建築地盤發出的噪音(第6至8及8A條)
條例將建築工程分為兩類,並透過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a)一般建築工程(例如挖土、裝修及道路工程);及(b)撞擊式打樁工程(例如使用油壓錘或吊錘)。

下圖為進行中的打樁工程:


下圖顯示屬建築工程的道路工程:




這兩類工程噪音均透過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詳情如下。

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不得在限制時間內,即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

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指明機動設備(例如手提破碎機及泥頭車)及∕或進行指明建築工程(例如搭建或拆除模殼或錘打)均須受到更嚴格的管制。機動設備的噪音同樣以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指定範圍指人口稠密的已建區,由《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界定。

條例禁止在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以及在假日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如須於核准時間內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必須事先取得由環保署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核准時間通常於平日的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不包括公眾假期及星期日。建築噪音許可證通常批准3、5或12小時的核准時間,視乎噪音感應強地方的情況而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當局禁止在布滿噪音感應強地方的已建區內使用高噪音的柴油錘及蒸汽錘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

下表簡介各種建築工程噪音於不同時段的法定管制:



如欲就該兩類工程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必須以訂明格式向噪音管制監督提出,並須附上支付訂明費用的支票。監督在考慮一般建築工程及撞擊式打樁工程的申請時,將會依據下列技術備忘錄內載的評估程序,評估有關設備對噪音感應強地方(例如住用處所)所造成的影響:


(甲) 《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乙) 《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 技術備忘錄》;及


(丙) 《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下圖顯示上述三份技術備忘錄的封面:





如環保署確信納產生的噪音符合上述技術備忘錄的規定,便會簽發附有適當條件的建築噪音許可證。

如對用以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條件不滿,可提出上訴。(按<a rel="nofollow">此處可瀏覽上訴機制的詳情)

下圖概列當局於2002年內發出的建築噪音許可證數目及核准的工程性質:

晚間或假日進行工程的
建築噪音許可證數目

獲准在晚間或假日進行的
建築工程性質分類

2002年按區域及操作時間簽發的打樁工程許可證(註: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訂明准予作業時間,一般為每天3小時、5小時或12小時。)



從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第13條)
這種噪音亦稱為工商業噪音,例如從工廠、食肆通風系統、車房維修汽車工作發出的噪音。

下圖展示一些工商業噪音的例子:




工業、商業、貿易或營業處所等地方發出的噪音,會透過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來管制。倘監督認為這些地方所發出的噪音屬下列性質,會向處所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

(a) 不符合《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訂明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技術準則;


(b) 對在(a)段所述技術備忘錄訂為噪音感應強地方的任何人(但不包括身在發出噪音地方的人士)構成滋擾;或


(c) 不符合任何將制訂的規例的標準或限度。



下圖為《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的封面,請按一下封面瀏覽詳細內容。



消減噪音通知書可規定業主或佔用人在指定日期前把噪音減低至規定的程度。違反通知書的規定者,即屬犯罪。上訴機制的詳情隨後闡述。如即欲瀏覽,請按<a rel="nofollow">此處。

條例並無規定各行業必須即時把噪音水平減至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但必須於消減噪音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將噪音水平減至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或更低水平。環保署一般祇會在接市民投訴時並於查明確鑿下,方會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繼而令有關人士遵守該項「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的規定。



侵擾者警報系統發出的噪音(第13A及13B條)
以下的漫畫展示汽車防盜系統的噪音滋擾。


店鋪等處所安裝的防盜裝置所發出的噪音同樣擾人。

第13A及13B條規定:安裝在任何處所內及車輛內的侵擾者警報系統,在觸發後不得響鬧分別超過15分鐘和5分鐘。此外,車輛的警報器必須在受到干擾時才可響鬧。控制人或登記車主必須確保其系統符合有關要求。</a></a>


收錄日期: 2021-04-27 15:00: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29000051KK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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