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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權轉讓 -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單位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巳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申請配偶加入成為聯名業主
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業主因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業主或配偶或登記家庭成員因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或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更改業權
因有登記家庭成員提供樓宇的首期或按揭供款而申請更改業權
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年紀老邁(即65歲或以上)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重病命危(例如癌症)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破產而更改業權
除以上原因外,我們只會在特別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其他原因。
申請先決條件
業權轉讓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破產個案除外);及
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業主已登記的家庭成員(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申請須知
申請人必須填報申請書所需的一切資料,否則我們有權拒絕有關申請。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內說明轉讓業權的原因,並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副本一同遞交,例如:
-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結婚證書及新地址證明文件影印本;
- 因業主或配偶或登記家庭成員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由僱主發出的核准證明文件影印本;
- 因離婚理由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絕對判令(離婚)及法庭命令影印本;
- 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必須遞交遺產管理書(連同遺產管理人身分確認誓詞)/遺囑檢認證明書、死亡證及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影印本;或
- 因業主破產而申請轉讓業權,必須遞交破產令及簡易程序命令影印本。
申請書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作處理轉讓業權申請及提供予差餉物業估價署作發出徵收差餉 / 地租通知書之用。
提供個人資料屬自願性質。不過,申請人如沒有提供足夠資料,我們或會無法處理該項申請。
申請人有權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有關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的查詢,可向「房屋署部門資料管理主任」提出,地址為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
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書時繳付手續費(現時為港幣2 000元)。申請即使不獲批准,或申請人擬撤銷申請轉讓業權,已繳交的手續費概不發還。
申請書填妥後,須送交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地址見附表(一) (如屬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樓宇);或附表(二) (如屬租者置其屋計劃樓宇)。
房屋資助組收到所有文件後,一般約在六星期內發信通知申請人申請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