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物業稅好唔公平

2006-11-29 5:00 pm
本人有物業,月供$8000 樓, 但收租有$5000, 但稅局話如果報個人入稞稅, 要計兩夫婦的總收入. 為什麼一定要計兩夫婦的總收入,而不能獨立計? 如果太太/丈夫收入高, 變了要交多稅. 另外一方有錢唔代表會比錢另一方洗.

回答 (2)

2006-11-30 7:15 pm
✔ 最佳答案
法例的確寫明已婚人士做個人入息課稅時要合併計稅,稅局只能依法辦事。其實你不是唯一一個覺得這個計法不公平的,曾經有人就此提出反對,說這計法對已婚人士不公平,令他們支付比單身人士高的入息稅,違反基本法,甚至一直打到去上訴庭,可是最終還是失敗了,當時法官的判詞,你或許有興趣一看:
HCIA2/2003(納稅人入稟高等法院,輸了)
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24136&QS=%28HCIA%7C2%7Cof%7C2003%29&TP=JU
CACV000287/2003(納稅人上訴,上訴失敗)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39931&QS=%28CACV%7C287%2F2003%29&TP=JU
其實稅局亦曾研究過在個人入息課稅實施夫婦分開評稅的可行性,結論也是不適宜。簡單來說是因為個人入息課稅是一項稅務寬減措施,目的是減輕受僱人士以外的納稅人的稅務負擔,讓他們可享有與受僱人士等同的稅務減免,而且稅例沒有強制納稅人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評稅。由於個人入息課稅是給予低收入人士的一項稅務寬減措施,若容許已婚人士夫婦亦可於個人入息課稅下分開評稅,即是給予該類別納稅人士另一額外的稅務寬減。此外,由於在個人入息課稅實施夫婦分開評稅會洐生避稅問題,本港的稅例亦須作出相應的修訂,因而會令本港的稅法變得繁複。再者,若容許夫婦在個人入息課稅下亦如薪俸稅般可選擇以合併或分開評稅的方式計稅,在執行時將需要龐大的人力資源。總括而言,研究的結論認為本港不適宜在個人入息課稅實施夫婦分開評稅。
2006-11-29 6:06 pm
首先,不一定要合併評稅的。
夫婦可選擇合併評稅 或 分開評稅。
若夫婦選擇合併評稅必須夫婦二人均同意才可選擇。

其實基本上合併評稅比分開評稅有一定的利益,原因可在?
其實採用合併評稅的用意是,若夫婦一方,入息少於她/他應得的免稅額,若分開評稅時,免稅額便有餘了,那就浪費了餘下免稅額。若用了合併評稅後,那入息多的一方,也可利用埋餘下的免稅額了。

假如選擇合併評稅

入息和免稅額都是合計,評稅主任會從他們的入息總額中扣減已婚人士免稅額。

因此,如夫婦二人合併評稅所須繳納的薪俸稅比各自分開評稅為少,你和配偶須在報稅表一同簽署選擇合併評稅。如併評稅不能為你們減省稅款,評稅主任仍然會向你們夫婦二人分別稅單。

如有任何問題,可瀏覽以下網址︰
http://www.ird.gov.hk/chi/welcome.htm


收錄日期: 2021-04-23 14:06: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29000051KK0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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