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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的確寫明已婚人士做個人入息課稅時要合併計稅,稅局只能依法辦事。其實你不是唯一一個覺得這個計法不公平的,曾經有人就此提出反對,說這計法對已婚人士不公平,令他們支付比單身人士高的入息稅,違反基本法,甚至一直打到去上訴庭,可是最終還是失敗了,當時法官的判詞,你或許有興趣一看:
HCIA2/2003(納稅人入稟高等法院,輸了)
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24136&QS=%28HCIA%7C2%7Cof%7C2003%29&TP=JU
CACV000287/2003(納稅人上訴,上訴失敗)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39931&QS=%28CACV%7C287%2F2003%29&TP=JU
其實稅局亦曾研究過在個人入息課稅實施夫婦分開評稅的可行性,結論也是不適宜。簡單來說是因為個人入息課稅是一項稅務寬減措施,目的是減輕受僱人士以外的納稅人的稅務負擔,讓他們可享有與受僱人士等同的稅務減免,而且稅例沒有強制納稅人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評稅。由於個人入息課稅是給予低收入人士的一項稅務寬減措施,若容許已婚人士夫婦亦可於個人入息課稅下分開評稅,即是給予該類別納稅人士另一額外的稅務寬減。此外,由於在個人入息課稅實施夫婦分開評稅會洐生避稅問題,本港的稅例亦須作出相應的修訂,因而會令本港的稅法變得繁複。再者,若容許夫婦在個人入息課稅下亦如薪俸稅般可選擇以合併或分開評稅的方式計稅,在執行時將需要龐大的人力資源。總括而言,研究的結論認為本港不適宜在個人入息課稅實施夫婦分開評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