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污水處理廠是如何處理污水的?

2006-11-29 5:01 am
請問污水處理廠是如何處理污水的?請詳細介紹~THX

回答 (3)

2006-11-30 3:57 am
✔ 最佳答案
我在大學時有讀過有關污水處理的課題。不同的污水處理廠有不同的處理程度,亦有不同的污水處理方式和設備。要求較高的自然有較多步驟和技術。不過,我本人不大清楚「七個大缸」是指哪些。

我曾到元朗污水處理廠考察,從它的簡介(可在渠務署網頁下載)中亦看不到有「七個大缸」那麼多。或者我用元朗污水處理廠提供的資料作例子,簡介一下。


元朗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的流程﹕
隔篩(Screen) -> 刮臂式沉砂池(Detritor) -> 初級沉澱池(Primary Sedimentation Tank) -> 曝氣池(Aeration Tank) -> 最後沉澱池(Final Sedimentation Tank) -> 排放


1) 隔篩﹕隔去大的物件
2) 刮臂式沉砂池﹕圓形的池,沉澱懸浮在水中的雜質然,刮臂會將沉澱的雜質推進池底的收集口。浮在水面的浮渣會被設在水面的收集器除去。
3) 初級沉澱池﹕設計和功能與上述的沉砂池類似,沉澱的物質被稱為初級污泥會被除去。
4) 曝氣池﹕不斷在池中加進適量氧氣,供池中的微生物生長、繁殖、並消化水中的有機化合物。
5) 最後沉澱池﹕又稱次級沉澱池,設計和功能與初級沉澱池相似。最後沉澱池裡的活性污泥(含有微生物)部分會循環到曝氣池繼續使用。


隔篩屬初級或基本處理;沉澱的處理程序屬於一級污水處理(有時候污水在沉澱時會加入化學物幫助沉澱,稱為化學輔助一級處理。);藉微生物幫助處理污水的曝氣池屬於二級污水處理。


部分污水處理廠可能會有一個「厭氧、缺氧」的區域,讓水中的微生物在「厭氧、缺氧」的情況下分解水中的氮化合物。部分會在水中增進氯氣等化合物消毒,而這些氯氣會在另一個水箱(加進氧氣)中除去。

2006-11-29 20:03:38 補充:
可能因為名稱上的差異,我未讀過「刮臂式沉砂池」。我是根據它的名字作出推斷,所以描述未必正確。不過基本上的程序主要都是﹕隔去大物件>沉澱池>曝氣池(生物處理)>沉澱池
2007-04-19 7:09 am
答到points!正~thanks!
2006-11-29 5:04 am
問題一:

事業設有暴雨貯留池,並將儲存之雨水與冷卻水塔排洩水一同納入廢水處理設施中,則應屬於貯留或是稀釋行為?


回答一:

依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處理廢(污)水所必須,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法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一、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二、將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注入廢(污)水處理設施。
綜上所述,冷卻用水及暴雨貯存之雨水均集中在暴雨貯留池再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若其具有沉澱及冷卻之功能,則仍應視為廢水處理設施之一部分,故不符貯留定義。該水如符合並作為稀釋用水時,需申請稀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問題二:

事業產生之廢溶劑有稀釋或貯留行為,是否須依規定辦理許可申請?


回答二:

產生之廢溶劑如委託合格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業或非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應回歸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如委託他人或自行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須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前有貯留行為,需申請貯留許可;自行處理者,廢溶劑進入處理設施前有稀釋行為者,需申請稀釋許可文件。


問題三:

若同一公司有甲、乙兩工廠,乙廠之廢水處理設施無法有效處理廢水,而將廢水載運至甲廠處理,是否屬委託處理?乙廠是否須申請貯留許可?


回答三:

該行為屬於委託處理,應依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若委託者工廠之行為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中貯留之定義,則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問題四:

委託他人處理廢(污)水是否須申請貯留許可?


回答四:

若有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二條中規定之貯留行為者,則需依規定申請貯留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問題五:

若只有一個排放口時又因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不得於排放前與處理後之廢(污)水混合,請問於排放許可申請時需一併申請稀釋許可嗎?


回答五:

查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稀釋」之定義係指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之行為,故「排放前」之行為非屬「稀釋」之許可條件。
依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不得於排放前,與處理後之廢(污)水混合,故台端不得於排放前將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與處理後之廢(污)水混合。


問題六:

事業有一股廢水,其原廢水水質有時符合放流水標準、有時不符合,請問該股水是否須納入廢水處理系統,若將其納入廢水處理系統後是否屬稀釋行為?


回答六:

台端所稱之原廢水,若無法符合放流水標準,則應經處理後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此時不屬於稀釋行為。
依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除非係處理廢(污)水所必須,且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法時,則應先取得稀釋許可文件,才能將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注入廢(污)水處理設施。


問題七:

請問高中職實驗室廢水、廢液如果分開收集,廢水及廢液可一併交成大資訊中廢棄物共同處理體系處理嗎?(成大廢棄物公同處理體系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及廢水排放許可證)P.S.:實驗室廢水為實驗後器皿之洗瓶水。
如果可以的話,需要申請廢水貯流許可嗎?
若需申請廢水貯流許可,是否須檢附收受者之合約書?
若合約書中只有指定“處理廢棄物”,這樣可以用來申請廢水貯流許可嗎?
若成大無法提供“處理廢水”之合約書,請問高中職實驗室廢水要如何辦理貯流及處理?

回答七:

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應先申請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 貴校之廢(污)水存放如有前款所述情形,依法須事前向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提出申請。
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污)水者(以下簡稱委託者),應委託依本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者為之,第二十條規定業委託處理廢(污)水應與受託者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翌日起30日內,檢具該契約書影本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委託處理之廢(污)水產生來源、委託處理量及水質。
廢(污)水委託處理前於廠區內貯留廢(污)水地點或位置示意圖、清運頻率、運(輸)送者名稱、運(輸)送方式、送達地點及運(輸)送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
受託者廢(污)水處理流程、各處理單元名稱及處理量。
受託者依本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字號及許可期限。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依法 貴校須委託依本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者代為處理廢(污)水,合約書之內容須按前條規定述明。

若受委託者無法提供合乎規定之合約書,委託處理即無法據以核備。
貯留廢(污)水許可與委託處理有所規範應檢具文件,台端應另釐清。依來函內容判斷,台端應符合廢(污)水貯留,廢(污)水委託、廢(液)清除處理等規定。另廢(污)水貯留並未明定應檢具受託者之合約。


問題八:

新版貯留定義認定疑義,哪種情形需申請貯留?


回答八:

廢(污)水處理設施,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款之定義,係指廢(污)水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
若產生之廢水量少,而先置於一貯槽,待液位到達一定量後再以管線抽取至處理設施處理,則該槽體可視為該廠處理設施程序之一部分,不須申請貯留許可文件。
若A廠欲將廢水暫存後再以管線抽取至B廠,則B廠之處理設施非屬A廠所有,故A廠仍須申請貯留許可文件,並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中提出委託處理之申請。


問題九:

依貯留許可辦理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廢(污)水留置於不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程序單元之池體或其他容器,且以管線或溝渠輸送廢(污)水,進行後續自行、委託、共同處理或回收使用,且併同提出委託、共同處理或回收申請者。」請問:

不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程序單元之池體或其他容器,其定義認定為何?
請問若有一事業其廢水產生量少,所產生廢水放一至置槽體,待液位到達一定量時,以泵浦打到處理設施處理,請問該事業是否需申請貯留、水措?
請問若有一事業A廠其廢水產生量少,所產生廢水放一至置槽體,待液位到達一定量時,以泵浦打到另一廠B廠處理設施處理,請問該事業是否需申請貯留、委託?

回答九:

廢(污)水處理設施,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款之定義,係指廢(污)水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
若產生之廢水量少,而先置於一貯槽,待液位到達一定量後再以管線抽取至處理設施處理,則該槽體可視為該廠處理設施程序之一部分,不須申請貯留許可文件。
若A廠欲將廢水暫存後再以管線抽取至B廠,則B廠之處理設施非屬A廠所有,故A廠仍須申請貯留許可文件,並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中提出委託處理之申請。


收錄日期: 2021-04-15 20: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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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28000051KK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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