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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麼 人 士 需 要 登 記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 是 否 需 要 繳 交 費 用 ?
答 1: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77 章 ), 凡 年 滿 十 一 歲 及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 除 根 據 該 條 例 獲 豁 免 或 被 排 除 的 人 士 外 ), 須 登 記 及 領 取 香 港 身 份 證 。 此 外 , 凡 進 入 香 港 並 獲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過 180 天 的 人 士 , 均 須 在 抵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入 境 事 務 處 轄 下 的 人 事 登 記 處 均 提 供 登 記 及 領 取 身 份 證 服 務 。 新 抵 港 人 士 或 年 滿 十 一 歲 首 次 登 記 兒 童 身 份 證 或 年 滿 十 八 歲 首 次 登 記 或 換 領 成 人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所 獲 發 的 身 份 證 , 均 屬 免 費 。
http://www.immd.gov.hk/chtml/faq_hkid.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