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信用卡$110,000超過五年,我沒有在香港幾年,銀行找不到我,電話號碼和地址全部改變,現我想申請一兩張信用卡傍身,但申請不到,我應該等六年期滿後銀行會視作放棄其追討權,唔還條數或是還清條數? 如要還,逐間銀行傾(共十間),一次過還清一間銀行條數,再儲一筆,再還另一間好啲(真係會咁做)或是向一間銀行借全數,再慢慢供好啲? 邊種會還少啲? 有無銀行會借? 還清後可以再申請到信用卡及問到銀行借錢買樓嗎?
如等六年期滿銀行放棄其追討權,再過幾年,會再申請到信用卡及問到銀行借錢買樓嗎?
不在香港很久,唔知可以點做,怕借唔到錢買樓,指教下,唔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