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勾地?
是指土地在正式掛牌出讓前,由發展商單位或個人對感興趣的土地向政府表明購買意向,經過拍賣競投,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是為成功勾地。不過,政府為保障收入,底價將以拍賣時的市價為準而訂定,如果發展商出價不及底價,則不出售有關土地。
勾地表制度下的賣地程序如下:
地政總署會根據每年的賣地計劃,編製一份可供申請售賣土地的列表(下稱「勾地表」)。該列表載有可供申請售賣土地的地段編號、地點、用途、土地面積及預計最早可供售賣日期等資料。
任何人士或公司,如有意申請購買有關土地,應向地政總署總部遞交下列文件:
(i) 以附錄 I 所載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表格內須列明願意付出的「最低價格」;
(ii) 拍賣或招標個案協議書(下稱「該協議書」)(有關格式載於附錄 II)。該協議書必須由申請人妥為簽署或蓋章(視乎何者適用);以及an Agreement for Auction or Tender cases ("the Agreement")
(iii) 相等於「最低價格」10%款項的支票或本票,以作為按金(下稱「有關按金」),惟金額最高以港幣5,000萬元為限,支票或本票的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可在一間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6條獲發牌的銀行提款。如以支票繳付按金,必須由付款銀行證明由申請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支票仍可兌現。
有關申請不得在「勾地表」所列明的「預計最早可供售賣日期」兩個月前遞交。
收到申請後,地政總署通常會在兩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接納其提出的「最低價格」。倘若「最低價格」獲得接納,地政總署會在該協議書上簽署並註明日期,然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政府擬採用拍賣還是招標的方式出售有關土地,以及拍賣或截標的日期(視乎何者適用),並隨函付上該份已簽立的協議書。有關日期距離簽署該協議書的日期,一般約為五星期。此外,地政總署亦會安排在傳播媒介發布廣告,刊登憲報公告並分發賣地條件。一般而言,在拍賣日期或截標日期之前,會刊登憲報公告兩次。
倘若「最低價格」不獲接納,申請人可獲退還支票或本票,但不附加利息,當局亦不會進一步處理有關申請。
以下是適用於拍賣或招標的安排:
(i) 拍賣
倘申請人投得土地,按金會用作支付買價部分款項。不過,倘若該土地成功售出而申請人並非買家,可獲退還其作為按金的本票或支票,但不附加利息。退還日期為緊接拍賣日期後的工作日。(備註:倘申請人在舉行拍賣日之前提出書面要求,當局可安排於拍賣程序完成後,即時在拍賣場地退還按金本票或支票。)
倘拍賣時沒人有出價相等或高於「最低價格」,則按金會被沒收。.
(ii) 招標
如標書以申請人的名義遞交,有關按金會被視為須連同投標表格遞交的按金,申請人因而無須隨標書另行遞交支票或本票。不過,有關按金仍須受該協議書內的所有條款及條件限制。
倘申請人投得土地,按金會用作支付買價部分款項。不過,倘申請人未能投得土地,惟能信守其在該協議書的承諾,可獲退還其作為按金的本票或支票,但不附加利息。按金會在批出標書後的一個星期內退還。
倘申請人未能以「最低價格」或高於「最低價格」競投土地,或在批出標書前撤回投標,則按金會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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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102402406
2)什麼是補地價?
香港的土地制度是leasehold system. 有別於某些國家的freehold system, 香港的所有土地, 除了中環聖約翰座堂那一幅, 都是屬於政府的. 所謂賣地, 其實是政府批出一定年期的土地契約, 將土地出租. (類似租屋那樣).
港英時期批出的地契年期通常有999年, 99年, 75年等. 而中英聯合聲名之後, 因"50年不變"的關係, 回歸前後新批出的地契年期不會超越2046年6月30日. 地契到期之後, 政府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將該地出租或是收回, 就如租樓租約到期時一樣. 而地價, 就像是一筆過付出地契年期內的租金.
正如租樓的租金一樣, 土地的價值會因市場上的供求, 經濟環境等因素而改變. 不同的土地用途也有不同的價值. 但政府賣地, 是按土地在賣地那時的價值釐定地價. 批出地契正如簽訂一份合約. 若土地業主按合約內容(地契條款)使用該土地, 那即使土地昇值, 政府也不能隨意"加租".
"補地價"就類似租樓加租. 有兩個情況政府可以要求"補地價":
1. 修訂地契條款
若業主想修訂地契條款, 例如改變土地用途, 修改發展密度的限制等. 若修訂後地價有所提昇, 那業主便要付出修訂前後地價的差額作為代價, 即"補地價".
例子1: 將一幅新界農地改為住宅用地. 那要補的地價就 = (修訂後的地價 - 修訂前的地價) = (住宅用地的價值 - 農地的價值).
例子2: 將一間學校重建做住宅. 學校一類的非謀利/慈善用地, 批出時通常只收取象徵式的地價, 那就不能像例子1那樣用市場價格去計算修訂前的地價. 這種情況下改變用途要補的地價 = (修訂後的地價 - 批出時象徵式的地價).
2. 地契到期
像租樓一樣, 約滿可以續租, 業主也可以加租. 所以當地契到期時, 政府若決定將土地續租, 可以要求"補地價". 那所補的地價就 = (土地續租時的價值 - 原有地契批出時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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