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越位規則中,可細分成四大要素:
分別是越位位置、判罰越位、不判罰越位、罰責。
越位位置:
他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球員,還要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
但是有一點很重要喔!就是球員光只有處在越位位置,
只是滿足了越位的第一要件,還不一定構成「越位」喔!
越位還需要第二個要件才能成立,所以要越位也不是這麼容易嘛!
知道了什麼是越位位置,那麼什麼情形「不處於越位位置」呢?
球員有三種情形不是處於越位位置,分別是
1 他在己方的半場
2 他與對方最後第二名球員平行
3 他與對方最後兩名球員平行
而在什麼樣的情況,裁判會判罰越位呢?
正如同前文所說,判罰越位要有兩個條件成立,
當一球員在越位位置(越位的第一要件成立),
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認為他介入比賽(越位的第二要件),
有以下情形,才判罰越位:
1 影響比賽
2 影響對方球員
3 在越位位置而獲得利益
越位最難懂,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就在這裡。
第一,越位與否,要看同隊隊員在觸及球的「一瞬間」!
第二,裁判認為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有「介入比賽的意圖」。
而這就是足球規則上,所賦予裁判的權利了,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
是否有介入比賽的意圖,一切都必須是裁判的自由心證。
單憑裁判的主觀判斷越位與否,產生了相當多的爭論。
但裁判也是人,跟我們一樣只有兩隻眼睛可以做判斷,
更何況我們在電視機前面,有數十架,甚至百架的攝影機,
為我們捕捉最正確的畫面,讓我們有依據可以大聲斥責裁判的誤判。
於是,有人提出是否可以考慮在美式足球一樣,利用錄影來幫忙判定越位,
可是這樣,比賽的流暢性將會被打斷。
所以,目前我們只能完全信任裁判將會做出最公正的判決,
套句足球比賽開賽前,裁判最常講的一句話:「一切以裁判哨音為準!」
不過,有三種情形,就算是球員處於越位位置,且當同隊隊友觸及球的一瞬間,
有介入比賽的意圖,但裁判卻不會吹判越位:
第一點是裁判收了黑錢。喔!不不不!規則裡沒列入這一條!
規則裡寫的是:
一球員在以下情形直接得球,不判罰越位:
1 球門球
2 擲球入場
3 角球
所以,去年歐冠盃冠軍賽,皇家馬德里的明星前鋒勞爾(Raul),
在越位位置接獲隊友擲入場的球,瀟灑地送入球門的得分是有效的!
而在開角球時,也不存在越位,所以開角球時,
總會有一個球員負責干擾守門員的視線,
在由其他隊員完成射門、頭捶等任務的戰術配合。
不過有一點要注意的是,規則裡明文寫著是「直接得球」喔!
所以,只要當球門球、界外球、角球一開出來,球兒碰到其他的球員,
越位的效力就開始作用了喔!
呼!越位的四個要素剩下最後一個,也是比較單純的一個。
就是關於越位的罰責,嗯!有始有終的研究一下吧!
對於任何越位,裁判應判由對方在越位發生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
如果越位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則間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
所以,只要裁判吹判了越位,就可以看見防守球員把球放在越位的發生地點,
然後開出。附帶一提的是,越位的罰責是判一個「間接自由球」。
間接自由球踢出後,在球進入球門之前,必須觸及另一球員,才算進球有效。
所以對方越位後,己方得到了一個間接自由球的機會,
也不要太興奮地大腳開到對方球門,這樣得分是不算的喔!
看過了越位的來源、越位的歷史沿革、以及越位規則的研究,不知道大家對於越位有沒有比較了解呢?如果還是霧沙沙的話,也沒有關係,記得下次,當心中又對越位產生疑問時,就再把這篇文章拿出來看一下!相信隨著看球經驗的累積,很快,大家就可以分辨什麼樣的情況才構成越位。但是,別忘了,裁判的主觀認定,也決定了越位的成立與否,假如您不認同裁判大人的判決的話,送您足球賽場上的一句話作為本文的結尾:「一切以裁判哨音為準。」
越位是足球運動的規則。它對攻方向前傳球時接球運動員允許站到的位置作出嚴格限制。
規則的執行
執行越位規則有三個條件:球員處於越位位置,實際發生了越位違例並且裁判員做出了越位判罰。
越位位置
圖中左邊的紅方前鋒正處於越位位置,因為他同時在防守方第二名球員(以豎線上的藍點表示)和球的前方。
一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二條件決定,即球的位置及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位置。當球員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更靠近對方底線」,就處於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員處於本方半場內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則不算越位。
注意站在最後的兩名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或兩名場上隊員。
需要強調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本方球員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單是處於越位狀態本身並沒有違例。
另外球員處於越位位置這種狀態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後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態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後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裁判員決定。
越位違例
球員出於越位位置僅當「在球被接觸到或者拿到」的時候才會觸發越位違例。該名隊員在以下情況會被裁判員認定為實際參與比賽:影響比賽、影響對方球員以及通過處於該位置獲益。
確定球員是否「實際參與比賽」可能非常複雜。如果球員是通過界外球、球門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屬於越位違例。
2003年FIFA頒佈了越位規則的新解釋,並在2005年7月併入規則第11條。這些條文旨在更清晰地定義以下三種情形:
影響比賽意味着碰到或者接到傳過來的球或者被隊友碰過的球。
影響對方隊員意味着通過阻擋對方隊員視線或者運動來阻止他得到或者碰到球。或者,被裁判員認定為作出了干擾對方隊員的手勢或者動作。
從越位位置獲益意味着球從前方隊員或者門框上反彈到已經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身上。
實踐中,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罰,如果裁判認定沒有處於非越位狀態的隊友能夠拿到球的話。
時至今日,裁判對新定義的解釋仍然被認為頗有爭議。尤其是一名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應如何行動才不會被指「影響對方隊員」仍未有定論。
越位判罰
對越位違例的判罰是給對方球隊一個間接自由球,罰球點在違例發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經從中獲益或者得到了球,許多裁判員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允許比賽繼續,以免比賽的節奏由於太多自由球而放慢,同時也能達到防守方同樣的獲益。
執行
為了執行這條規則,裁判員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邊裁判,他們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後衛的同一條線上(具體的走位技術比較複雜)。
邊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務可以非常困難。因為他們需要同時追蹤攻方和守方,當球被拿到的時候(常常會在球場的另一端)決定哪個球員處於越位位置,然後決定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是否實際參與比賽。當攻方球員及守方隊員與邊裁判的距離有很大差異,邊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隊員的同一條線上的時候,由於透視收縮效應,錯誤判決的機會大大增加。觀眾常常會低估判決越位的難度。要決定一名球員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對手處在同一條線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雙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們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內跑兩米的距離。
參考資料:
維基 - 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