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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是僱主與僱員就僱傭條款所訂立之協議。 僱傭合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並包括明示及隱含之條款。 隱含條款可以從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 以及其他有關的僱傭或勞工法例包含在僱傭合約內。
只要僱主及僱員不違反《僱傭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他們可以自由地商討以及確認僱傭條款。 如有任何試圖消除或減低有關勞工法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之僱傭條款,即屬無效。勞工處亦編製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為各僱主及僱員於草擬僱傭合約時作參考用途。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僱傭關係開始前清晰地通知僱員其僱傭條件細則。 有關資料包括:
工資 (包括工資率/金額、超時工作金額以及其他任何津貼,不論按生產數目、每件工作、每小時、每日、每星期、每個月或按其他方式計算);
工資期;
終止合約所需要的通知期; 及
假若有關僱員可獲發年終酬金(例如雙糧或花紅),則有關酬金之金額或按比例數目,以及付款期。
如僱主不遵行上述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
隱含之條款 (有關合約法)
沒有經口頭說明或書面記載之條款,但有關條款將根據法律或合約雙方過往之交易方式而被當作為協議/ 合約的一部份。
詳情請看網站: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employmentDisputes/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