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申請離婚,幾時先可以自行申請公屋呢?

2006-11-25 7:49 pm
剛剛申請離婚,幾時先可以自行申請公屋呢?

回答 (2)

2006-11-27 8:54 pm
✔ 最佳答案




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公屋家庭不可因離婚問題而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戶主夫婦離婚後須自行解決住屋問題,房署不會為他們提供額外單位。倘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獲法庭判予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如法庭判予共同管養權,則租約將撥歸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













沒有獲判子女管養權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申請下列的安排:



1.


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













2.


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另外, 若戶主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管養權,或戶籍亦包括其他親屬,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1.


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輪候冊入息及資產限額;













2.


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在獲配各自的公屋單位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雙方均須每兩年向房署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有及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每兩年須申報家庭入息一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次;但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戶在獲配各自的公屋單位後,不論繳付任何租金水平,均仍須繼續按「批出新租約政策」所定,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如其中一方的入息或資產超逾指定限額,又或未能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則必須遷出公屋單位。倘入息或資產超逾指定限額的一方並無擁有物業,但短期內未能另覓居所,他/她可以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惟居住期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繳交該單位的市值暫准租用證費。

倘離婚雙方均未能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他們可以撤回有關要求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的申請,並自行解決住屋安排。













「有條件租約」計劃



若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推薦,從體恤安置轄下「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他們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













沒有「受供養子女」的受虐配偶政策涵蓋範圍, 包括下列類別的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i.


沒有子女的配偶;以及
















ii.


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然而,這兩類人士仍須經社署的專業評估及推薦,核實為真正有住屋需要及亟需援助者,房署才會向他們批出「有條件租約」。

而新修訂的「有條件租約」政策規定所有「有條件租約」的受惠人士,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輪候冊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和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方可在法庭頒發離婚判令後,獲考慮把「有條件租約」轉為正常租約。













注意



公屋離婚戶住屋安排政策不適用於同居人士個案,有關家庭須自行解決住屋安排。他們可按個人的情況和需要,向社署求助,社署會視乎個案的特殊情況而考慮他們是否符合體恤安置或接受其他房屋援助的資格。


資料由房委會網頁提供, 希望幫到你 !
2006-11-25 8:12 pm
你可以帶辦理離婚証明文件去申請先(樂富地鐵站), 因申請亦需約三年時間, 首先你要去睇下房屋處個網頁, 因為申請公屋有入息限額的, 不過你最好都係打電話問下有關詳情.

收錄日期: 2021-04-20 00:34: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25000051KK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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