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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發佈責任
貪污舞弊的劣根性發生在世上每一個角落,可說是無處不在,處處都在。正因為無法徹底剷除這惡習,只好引用有意義的措施以遏止其恣意張牙舞爪並規範其禍害。
我們必須承認,在不同的社會,貪污舞弊的意義都各有不同。當付出那方是行賄時,收取的一方只是接受禮物。在某些社會裡,政客、政治領袖或公務人員幫助朋友、家人或支持者,是可歌可頌的事情。可在其他的社會上,卻列為貪污行為。唯一的解釋是文化與歷史的區別,但總可不能拿這個為藉口。
改革的重點在於以政府的運作模式基礎作出發點,而改革的目標是減低授受賄款的潛伏誘因。要是置這些誘因於不顧,政治性 貪污的火炬將不能熄滅。
貪污不單只在發展中國家出現。除了在國內萌芽發展外,貪污罪行通常發生在跨國商業機構向政治領袖和公務人員行賄,甚或資助政黨活動 ,影響民主進程正常操作。
倘民主制度容許多渠道申訴,鼓勵政府人員廉潔誠信,尚可規限貪污舞弊的空間。貪污醜聞常與政治捐獻掛勾,因為選舉需要資助,而財政上的壓力讓政客抵不過接受捐贈的引誘。這樣一來,就打垮了民主制度下多黨競選的民主精神。
現代政黨常遇的問題是意識形態失去了焦點,反以「商業政客」為主導。
我們的政治制度一定要找出政客在尋求政治捐獻時不出賣選民的方法。政府對款待與賄賂間必須劃清界線,否則,就如以往選舉一樣,尤其是國會選舉的情況般,政客一直以答酬方式進行交易。
另外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是處理利益衝突的問題。每當政客或其家人或職員從事的生意與政府有交易或可以從國家政策有所得益時,就是出現利益的衝突。
政客和公職人員在公職生涯中必具的行為標準,是要把私人利益放置一旁,必須以公眾利益為先。在國會審批法令時,一定以公眾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政客倘向公眾披露其利益,即容許市民有選擇的權利,對貪污舞弊的政客投反對票。
向公眾承擔責任,是控制貪污舞弊的必然方法。限制政客與政治機關的權力,加上獨立監 察與厲行有關措施,可說是有效的反貪策略。將政府內的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分立,才能達至分權及互相制衡的作用。
要徹底打擊貪污罪行,政府應自比為代理,對事主(即各界市民)的態度,則行事時增加透明度,處事時勇於承擔責任;首要的,是將政府的動 向,無事不向市民大眾公佈。亦同樣重要的,是應由獨立媒體向公眾發佈政府動向。
只有灌輸強烈的政治意識配合團結所有企業投資者,上下一心,才可以打擊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