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非公務員(即係在政府機構既合約員工):-
當 局 於 1999 年 1 月 推 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制 , 作 為 一 項 常 設 措 施 , 以 提 供 更 靈 活 的 臨 時 及 短 期 合 約 僱 員 聘 用 安 排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制 容 許 部 門 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發 出 的 指 引 , 以 為 期 不 超 過 三 年 的 短 期 合 約 及 靈 活 的 聘 用 條 件 , 聘 請 公 務 員 隊 伍 以 外 的 僱 員 。 部 門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聘 請 僱 員 , 應 付 不 時 出 現 的 短 期 、 非 全 職 或 不 斷 改 變 的 服 務 需 求 。
當 局 的 政 策 是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整 套 聘 用 條 件 不 會 遜 於 《 僱 傭 條 例 》 , 亦 不 應 優 於 職 級 相 若 的 公 務 員 , 並 須 符 合 其 他 對 政 府 具 約 束 力 的 勞 工 法 例 , 包 括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的 規 定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可 循 公 開 招 聘 , 申 請 其 他 政 府 職 位 ,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一 起 競 逐 。 不 過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如 獲 聘 任 為 公 務 員 , 會 與 其 他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般 , 由 聘 任 為 公 務 員 當 日 起 計 算 他 們 的 聘 用 期 ; 過 往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年 資 , 將 不 會 用 作 計 算 公 務 員 附 帶 福 利 之 用 。
- 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
- 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
- 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公 務 員:-
為 達 至 在 公 務 員 入 職 制 度 引 入 較 大 靈 活 性 的 目 標 , 政 府 於 2000 年 6 月 1 日 為 新 聘 公 務 員 實 施 新 入 職 制 度 及 新 一 套 的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 在 新 入 職 制 度 下 , 各 公 務 員 職 系 基 本 職 級 的 新 入 職 人 員 會 先 按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三 年 , 繼 而 按 三 年 期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 然 後 方 會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 從 外 界 直 接 招 聘 擔 任 監 督 職 級 的 人 員 , 最 初 會 以 按 三 年 期 的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 他 們 必 須 按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為 期 一 般 不 少 於 三 年 , 然 後 方 可 獲 考 慮 轉 按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
個 別 職 系 可 以 因 應 管 理 需 要 及 運 作 要 求 , 制 定 招 聘 政 策 及 提 出 改 動 基 本 入 職 制 度 。 例 如 政 務 職 系 和 行 政 職 系 要 求 對 新 入 職 人 員 的 潛 質 和 能 力 有 更 嚴 謹 的 觀 察 , 因 此 只 會 當 有 關 人 員 晉 升 時 , 才 會 考 慮 按 長 期 條 款 受 聘 。 另 一 方 面 , 紀 律 部 隊 表 示 , 由 於 有 保 安 及 穩 定 的 要 求 , 以 及 需 要 人 員 忠 誠 及 全 力 以 赴 地 執 行 或 有 危 險 的 職 務 , 因 此 部 隊 極 需 要 按 長 期 條 款 聘 用 的 人 員 。 所 有 紀 律 人 員 職 系 會 在 新 入 職 人 員 圓 滿 完 成 三 年 試 用 期 後 , 直 接 以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條 款 受 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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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b.gov.hk/tc_chi/admin/benefits/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