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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是違法的刑事罪行,如果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監禁7年及罰款。
在香港法例的《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婚姻的虛假陳述等的條文說明,
任何人─
(a) 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作出或簽署虛假聲明、通知或證明書,而該聲明、通知或證明書是根據當其時有效的關於婚姻的成文法則所規定的;或
(b) 對於法律規定須公開及登記的關於婚姻的詳情,明知而故意作出或導致作出虛假陳述,以供載入婚姻的登記冊內;或
(c) 知道申述屬虛假而虛假地作出申述表示法律規定某宗婚姻須獲其同意,藉以不准發出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或
(d) 為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9條辦理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的登記,或在與該項登記有關的事宜上,明知而故意─
(i) 在申請中作出虛假陳述;或
(ii) 提供虛假資料, (由1970年第87號第2條增補)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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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報導:「內地居民以假結婚騙取香港居留權的情況屢禁不絕,近年更出現新現象,入境處指出,近年以假結婚來港的內地男子有上升趨勢,入境處已成立專責小組嚴打假結婚,目前正重點調查五十宗懷疑假結婚案件。一名專門安排假結婚不法活動的中介人稱,假結婚近年已成為一些內地專業人士的另類「投資移民」,亦有內地已婚人士不惜離婚,以假結婚取得香港居留權後,再安排內地的年幼子女來港。」(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ews/show_news.cgi?ct=headlines&type=headlines&date=2006-10-06&id=2232950)
亦有報導:「港女假結婚判社會服務--25歲香港女子徐穎珊因與內地男子串謀假結婚,今天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入境處)重申,非常關注非本港居民透過假結婚騙取香港居留的情況,並已成立專案小組,從不同途徑搜集情報,若取得足夠證據,定會檢控涉案人士。」(
http://www.news.gov.hk/tc/category/lawandorder/061019/html/061019tc08002.htm)
所以,「假結婚」是犯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