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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3 9:23 am
係法律上

點先為止恐嚇

同埋

點先為止傷人

同埋刑罰係咩??

回答 (2)

2006-11-23 9:38 am
✔ 最佳答案
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意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佈心,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之心者,均包含在內,惟須基於使人支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始該當本罪
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取財犯罪係為暴力性財產犯罪,犯罪者之主要目的為不法獲取他人之財物或利益,因此,一般而言,財物之獲取是犯罪人犯罪之主要原因。根據司法行政部(民63年)研究恐嚇取財犯罪發現,該類犯罪受刑人中,其犯罪原因以交友不慎人數最多,其次為投機圖利而犯罪,再次為因為觀念錯誤而犯罪。總括而言,由於經濟發展,國民所得提高,民生富裕,經濟上之原因並非恐嚇取財犯罪之重要原因,而道德觀念低落、生活奢侈、遊樂享受之不良嗜好、投機圖利等觀念上錯誤之原因,有逐漸增加之勢。

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犯罪就行為科學的觀察,並無太大的差異,後者僅是以「擄人勒贖」而達「恐嚇取財」之目的,但對於身體、生命所構成的威脅嚴重性較高。因此,本類犯罪之個人犯罪原因與擄人勒贖犯罪大致相同,可歸納如下:

生活潦倒或貪圖享樂,急需金錢。
玩股票賠錢、生意失敗或賭博輸錢。
積欠他人債務,或地下錢莊逼債,而遭債權人以恐嚇手段討債,包括賭債或一般債務,甚至債權人委託幫派份子恐嚇討債。
知悉他人有巨額金錢收入,圖生投機圖利之心,例如知悉他人因玩大家樂或土地交易賺大錢。
探知某人富有多金,因而萌生歹念,例如員工知道雇主經濟收入情形。
幫派或流氓在所謂自己的地盤上,向個人或商家強收保護費。
因彼此已有仇恨或其他糾紛,憤而恐嚇對方交付財物賠罪。



就犯罪之方法手段而言,較常見者可歸納如下:

千面人恐嚇取財:於著名品牌的食品下毒,再以書信或電話恐嚇廠商交出鉅款,否則繼續下毒,使廠商生意失敗受損。
以爆炸恐嚇取財:犯罪人以放置爆裂物為要脅手段,恐嚇廠商交付金錢,例如歹徒恐嚇航空公司,宣稱在飛機上放置爆裂物,或於麥當勞漢堡店放置爆裂物,恐嚇廠商付錢。
仙人跳:以情色為餌,再向被害人恐嚇交付遮羞金。
委託幫派份子討債:因債務無法討回,委託幫派流氓以恐嚇安全手段取回債款,而幫派流氓份子異常以恐嚇方式索討賭債。
其他例如以縱火或加害被害人之身分、財產或名譽等方式,恐嚇被害人交付金錢。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有意圖,並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地 (with malice) 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最高可以被判終身監禁。
「傷人」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所禁止的罪行。「傷人」的定義是被告人對受害人攻擊而致有表面可見的傷痕,如做成的傷害不是表面可見的 (例如骨折或打腫),則不算是「傷人」。然而,即使沒有表面傷痕,仍可以改控被告襲擊 (assualt) 或 歐打 (battery)。
如循公訴程序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處 3 年監禁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是兩種較為輕微和常見的罪行。兩者的分別在於受害人有否因被告人的襲擊行為而受傷。

普通襲擊並不需要真正做成受害人受傷,或者涉及身體接觸。例如受害人因閃避被告人的襲擊而撞擊硬物受傷,則被告人仍可被控告普通襲擊罪。
2006-11-23 9:35 am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24條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27條
任何人犯第24或25條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9條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收錄日期: 2021-04-18 20:21: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23000051KK0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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