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支付及不合理條款

2006-11-22 12:22 am
1. 若因私人理由而離職, 請問公積金(orso)是否有勞工法列規定於離職後多少天要支付給員工?

2. 本身是一名機器維修員 (Service Engineer), 與公司簽署的僱傭合約上有一條款是離職後1年內不可任職同業務公司的相同職位, 但鍳於學歷有限, 假若離職後1年內真的找到另一份類同的職位, 那會否違反了該僱傭合約條款而遭控告? 本身不是任職高層人員,又不是持有公司的高度機密資料, 這條款對於一個普通職位的員工是否屬不合理條款?

回答 (1)

2006-11-22 12:35 am
✔ 最佳答案
公積金以往是屬於公司福利, 應該無特別勞工法例規管, 但一般情況保險公司於僱員離職一個月內就可將公積金發還給僱主

至於你所講的條款無論合不合理, 由於你於入職時已簽署了合約, 表示你已同意有關條款, 你唯有向勞工處尋求法律諮詢才能解決


收錄日期: 2021-04-12 18:11: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21000051KK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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