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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員的定義
在以下兩條和公務員有關的法例的釋義部份有對「公務員」作出定義:
1. 香港法例第574章《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
2. 香港法例第580章《公職人員薪酬調整(2004年/2005年)條例》
定義如下:
“公務員”(civil servant) 指由政府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僱用而任職公務員職級的公職人員;
而按公務員事務局的資料(
http://www.csb.gov.hk/tc_chi/admin/appoint/34.html), 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包括:
1. 試用條款
2. 合約條款
3. 長期聘用條款
第一種是現時所有公務員基本職級入職時的聘用條款, 一般為期3年. 而第二種則是紀律部隊以外的公務員完成試用期後和直接招聘的監督職級的公務員入職時的聘用條款, 一般也是為期3年. 1 和 2加起來就是人們常說的 "3 + 3". 而第三種則是正式的permanent staff.
2. 政府的合約僱員算唔算係公務員??
視乎你說的是什麼合約.
人們常說沒有福利, 沒有晉升機會, 無人工加的NCSC (Non-civil service contract) Staff, 即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顧名思義, 不算是公務員.
但上面第一及第二種聘用條款都屬定期合約性質. 按有關條款聘用的人員也算是政府的合約僱員. 不過他們是按公務員合約聘用(Civil service Contract), 屬於公務員的編制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