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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的全文定義是:任何男子對女子作出--->未得到該女子的同意下性交 或 非法性交時 冒充該女子的丈夫 / 該女子並不同意及明知該女子不同意或罔顧其是否同意,即屬強姦.
註:"同意"這個詞語是直接影響是否有強強姦成份:同意一定有順從,但順從不一定有同意. 因為順從可能會有1.)被酒精或藥物影響下而不省人事 2.)熟睡 3.)弱智人仕 4.)太年幼 及 5.)被迫順從
其他詳情請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條例第118條(1)-(3)
你們每日都問:女性可以強姦男性嗎?若未成年少男,被未成年少女強姦,咁邊個有罪?
你們只需要看定義的第一句:"任何男子對女子作出..."就明白.法例上已寫明"任何男子對女子作出",以法庭上所用的解釋法例條文(Statutory interpretation)的其中一個rule:literal rule來解釋的話已清楚被一般人明白"任何男子對女子作出..."是甚麽意思(除非你有文字障礙).
在社會上,一般人明白女強姦男是甚麽意思.但在香港法律上,為甚麼沒有女性被控"強姦"罪就是這樣解.(我想數百年前在英國寫這條條例的人是沒有想到女性是可以"強姦"男性...)
但是如果真的是有女強姦男的話,女方只可以以"非禮"罪控告她,但男方要拿出證據是比較困難.
註:非禮罪是法例中的指猥褻侵犯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條例第122條).法例上已解釋包含男非禮男/女非禮女或男非禮女/女非禮男. 或 如是受害者是未成年的話,可以: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條例第146條,任何人(包括女性)--->與或向一名16歲以下兒童 或 煽惑一名16歲以下兒童與或向 他或另一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即干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重點是:任何人(包括女性)是沒有指明犯人是需要甚麽年齡,所以可以用上述法例控告女方,但更難舉證.
如果沒有任何刑事成份,男只可以以"性騷擾"來向女方作民事訴訟.
註:性騷擾不是刑事罪行(現時還未立法成為刑事).只是性別條例中的其中一部份
挪威有一名女子因強姦一名男子而被判入獄9個月及罰款約40000港元,而且是挪威首宗女子強姦男子而被定罪的案例.
但各處鄉村各處例,每個地方的法例是不同.
例如挪威有女子強姦男子的法例,香港,中國,英國等是只有男強姦女的法例.但最奇怪的是日本是完全沒有有關強姦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