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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的基本規則1
足球是一種用腳控制球的運動。足球比賽是由兩隊作賽,目的是把球完全攻入對方的球門之內。在正式的足球比賽中,每個足球隊上場球員不超過11人(其中包含1名守門員)。替補球員不可超過2人。守門員是唯一可以在己方禁區內用手觸球的球員,至於其他球員,除了用手以外,可以用身體的任何部份,例如:頭、腳、大腿等觸球。
每場足球比賽會分為上半時及下半時,每半時的時間是45分鐘。足球比賽的時間分為上下半場,每半場45分鐘,半場休息時間為5至15分鐘。若比賽時遇有受傷或其他原因而浪費了法定的比賽時間,球証可因應需要而作出補時。
球賽開始前,主裁判會集合兩隊隊長決定各隊的場區和發球權,開球處是球場中央的圓點,主裁判會把球置於中圈的開球點上,待主裁判鳴笛示意開始後,球員方可把球向前踢動,而對方球員則只能在中圈外等候,讓皮球向前滾動一周後,才可上前攔截,就是比賽開始。
球賽進行中,一切不合法的身體接觸如:推人、拉人、打人、踢人及危險動作如:舉腳過高等,均屬違例。至於球員替補方面,一場球賽通常可更換三名球員,但球員一經換出後便不能再次進場作賽,而且替補球員必須經球証允許及待被調出球員離開比賽場地後,方可進場比賽。
若有突發事故造成比賽時間的損失要由裁判決定補足的時間。如果結束時雙方均未得分或得分相同稱為「平局」,必須再延長30分鐘的加時賽。
若仍然是平局,就要互罰點球一決勝負。比賽中球在雙方控制範圍下,可允許球員有合理的衝撞動作,但只能以適當的力量用肩膀相撞。若雙方隊員有故意犯規或對裁判不禮貌等不道德行為時會出示「黃牌」警告;若有舉止粗暴或犯規動作有嚴重的危險性可直接出示「紅牌」,不必經過警告直接罰出場,取消參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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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得分的計算方式
足球的整體越過球門柱子的內側或橫樑下檐,而且不是攻方球員用手丟進或帶進時,就算攻方勝一球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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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場上的禁忌
任何球員在沒鏟到球前不可將對方撞倒。
越位條例
當隊友(甲)在一球員(乙)更後位置踢球時,若他(乙)比皮球更接近對方的底線,即算作越位犯規,除非
1. 他(乙)在己方半場內,或
2. 還有兩名對方球員比較他(乙)更接近對方的底線,或
3. 他(乙)直接從角球、球門球、界外球或公正球得到皮球。
界外球
當皮球越過邊線時,應由最後觸球球員之對方球員在球出界的位置擲界外球。擲界外球之球員必須雙足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地面,並雙手持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出。
球門球及角球
若皮球越過底線(並非入球)而最後觸球之球員為攻方球員,則守方球隊可獲得球門球。反過來說,若最後觸球之球員為守方球員,則攻方球隊可獲得角球,而此角球應在皮球越過底線一方的角球點上開出。
間接自由球
若球員觸犯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對方球隊可獲得間接自由球:
1. 球証認為是危險動作。
2. 雖然屬合法碰撞,但皮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3. 故意阻撓對方球員而皮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4. 在禁區內侵犯守門員,而守門員當時並無皮球在手。
5. 無論守門員在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接皮球,若在皮球交出前,走動四步以上;或不管是否已走動四步或以上,在皮球交出後,皮球未經其他球員在禁區外觸及而再次用手觸球。
間接自由球應在犯規點開出,但若踢出後並未讓其他球員觸球而入網,則不算作入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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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自由球
如果球員故意觸犯以下九種規條,則由對方球員在該犯事地點主踢直接自由球。
1. 踢或意圖踢對方球員。
2. 絆倒對方球員。
3. 跳向對方球員。
4. 用粗暴或危險動作去碰撞對方球員。
5. 從後去碰撞對方球員。
6. 擊打或意圖擊打對方球員。
7. 抓著對方球員。
8. 推對方球員。
9. 用手或手臂觸球。
主踢直接自由球時,直接射球入網亦算作入球。
十二碼罰球
若守方球員在己方的禁區內觸犯可導致判罰直接自由球的九種規條,則可被判罰十二碼罰球。當執行十二碼罰球時,除主踢球員及守門員外,所有球員皆要離開禁區及最少距離罰球點十碼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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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的基本規則2
一場足球比賽分為上、下半場。上、下半場的法定時間各為四十五分鐘,而在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到了法定時間後,球證可因應在比賽停頓所浪費的時間而補時。(根據球例換一個球員,補時三十秒)在一些比賽,若果兩隊在九十分鐘的法定時間內都不能分出勝負,會加時作賽。加時上半場及加下半場各為十五分鐘,在加時上半場完結後不會休息,會直接進入加時下半場的比賽。比賽前以擲硬幣的方式來決定那一隊先開球。
球員人數
在比賽前每一隊的人數一定要是十一人,若在比賽時某一隊的人數少於七個人,則該比賽會立即結束,而勝方則是多於七人的那隊。
普遍的球賽的後備球員是五個,可換的名額為三個。但有一些球賽(表演賽或友誼賽)的後備以及可換名額不限。還有在歐洲冠軍球會杯及歐洲足聯杯的賽事,後備名額為七人,可換名額則是三人。
球證
球證對整場比賽是非常重要的,他主宰比賽的賽果。一場比賽內有一個球證,三個助理裁判。
第四旁證的職責是在場外負責處理球員的情序、為比賽計時以及舉牌告知一些事項(如換及被換的球員號碼、補時時間等)
兩個在場內的旁證的職責是在球場的兩旁,持著一面黃紅色格子旗,負責判決越位、界外球、角球等,並協助球證執法。
球證的職責是負責執行球例以維持球賽的公平,判決入球、罰球、越位、界外球、角球等並懲罰球員及推翻旁證的判決。
場地:
非用作進行國際性賽事的足球場
長為:90米(100碼)至120米(130碼) 闊為:45米( 50碼 )至 90米 (100碼)
用作進行國際性賽事的足球場
長為:100米(110碼)至110米(120碼) 闊為: 64 米( 70碼 )至 75 米( 80碼 )龍門一定要在底線(闊)的中間,龍門的闊度為7.32米(8碼)高度為2.44米(8尺)。橫眉、柱及入球線的闊同深都不可超過12厘米(5寸),而且橫眉及柱一定要白色。
足球
必須是球體,用皮或其他適合的材料製造而成。圓周為: 68厘米(27寸)至70厘米(28寸)。在比賽前的重量為: 410克(14安士)至450克(16安士)。在足協舉行的比賽中,要用印有足協的標誌。
罰球
罰球分兩種 : 直接自由球和間接自由球
在以下情況下球證才判間接自由球:
球證認為是危險動作。
雖然屬合法碰撞,但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故意阻撓對方球員而球並不在搶奪範圍之內。
在禁區內侵犯守門員,而守門員當時亦沒有球在手。
守門員在禁區內接到球後6秒內都不將球開出。
守門員在禁區內將球放下地後再用手接回球。
守門員在禁區內用手接隊友的界外球。
守門員在禁區內浪費時間。
在以下情況下球證才判直接自由球:
踢或意圖踢對方球員。
絆倒對方球員。
跳向對方球員。
用粗爆或危險動作去碰撞對方球員。
從後去碰撞對方球員。
擊打或意圖擊打對方球員。
抓著對方球員。
推對方球員。
用手或手臂觸球。
向對方吐口水。
十二碼罰球
若守方球員在己方禁區內觸犯可導致判罰直接自由球的十種規條,則可被判罰十二碼罰球時。當執行十二碼罰球,除了主踢球員及守門員外,所有球員皆要離開禁區及最少離罰球點十碼之外。
界外球
當皮球越過邊線時,應由最後觸球球員之對方球員在球出界的位置擲界外球。擲界外球之球員必須雙足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地面,並雙手持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出。
龍門球及角球
若皮球越過底線(並非入球)而最後觸球之球員為攻方球員,則守方球隊可獲得龍門球。反過來說,若最後觸球之球員為守方球員,則攻方球隊可獲得角球,而此角球應在皮球越過底線一方的角球點上開出。
越 位
當隊友傳球向前時,有一位或以上自己的隊員比對方的球員更前,則構成越位。即使超前很少都是越位。越位也是足球戰術的一種,它能阻止對方的進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