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公屋

2006-11-19 8:01 pm
居屋同公屋有咩分別?

回答 (2)

2006-11-19 8:09 pm
✔ 最佳答案
香港的公屋前身是徙置區。始於1953年深水埗石硤尾村大火。當時香港政府為了盡快為災民提供安身之所,便火速在原址興建徙置大廈(俗稱七層大廈)。此後,政府又在香港及九龍各處興建黃大仙、老虎岩、長沙灣李鄭屋等徙置區以吸引居所簡陋,衛生環境較差的木屋居民入住。自此開始了香港政府大量建造公營房屋的洗河。

發展
當時的公屋沒有獨立廁所或廚房。在頂層設有天台小學,方便住在徙置區的兒童上學。後來,政府不斷加建學校,天台小學被淘汰,共改建為社區中心等公共設施。

1960年代
在1960年代,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推出公共屋邨,包括長沙灣蘇屋邨、荃灣福來邨及牛池灣彩虹邨。

隨著時代變遷,公屋類型推陳出新,樓層也越來越高。在六十年代興建的公共屋村大多都只有16層,近年落成的公共屋邨樓宇大約有30、40層。除此之外,香港政府亦推出小家庭單位大廈及長者住宅以應付特別需要。

居者有其屋計劃(Home Ownership Scheme,簡稱居屋計劃)由前香港總督麥理浩爵士於1970年代所推行,原意是為一些收入不足以購買私人樓宇,又不合資格(或不願意)入住公共房屋的市民提供另一種選擇。此計劃內興建的屋苑通稱居屋。

1973年,香港政府推行十年建屋計劃,增加公共屋宇的單位數量。到了1978年,首批居者有其屋屋苑正式推出,它們分別是葵涌悅麗苑、觀塘順緻苑、柴灣山翠苑、何文田俊民苑、香港仔漁暉苑及沙田穗禾苑,當時這些單位的售價大約是12萬港元。

有時發展商會參與居屋興建,這些居屋就是「私人參建計劃屋苑」,旺角的富榮花園、將軍澳的安寧花園、屯門的龍門居、柴灣的富欣花園、筲箕灣的愛蝶灣就是私人參建計劃屋苑的例子。

2000年,香港爆發居屋短樁醜聞,位於沙田小瀝源的愉翠苑有兩幢大廈因短樁而被迫拆卸,而像天水圍天頌苑這些短樁情況不算嚴重的居屋亦需要作維修工程。

到了2002年,香港政府認為私人住宅物業應由私人發展商以市場作主導興建,宣佈停止建造和售賣居屋。而當時仍然建築中的居屋屋苑則賣給合作的發展商,如紅磡的紅灣半島和鑽石山嘉峰台,則賣給兩者的發展商新世界發展。

2004年,紅灣半島的發展商新世界發展與其後購得紅灣半島一半權益的新鴻基地產,宣佈清拆紅灣半島,引起社會各界嘩然。2004年12月10日,它們宣佈擱置清拆計劃,事件才告平息。

2005年,多名立法會議員建議政府重新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以解決政府的財赤問題,但被政府否決。
參考: YAHOO! 知識+
2006-11-19 8:10 pm
非公屋居民可申請居屋.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將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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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設有公屋輪候冊,所有合資格的公屋申請都會依登記的先後次序排列在公屋輪候冊內,房屋署將嚴格依照輪候冊上的申請書編號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依次辦理審查及配房手續。

全港的公屋主要分佈在四個區域內,分別為市區(包括香港及九龍),擴展市區(包括東涌、沙田、馬鞍山、將軍澳、荃灣、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圍、大埔、粉嶺、上水、屯門及元朗)及離島(不包括東涌)。由於市區現時沒有足夠公屋可供編配予所有輪候冊申請人,申請人只可從其餘三個非市區的地區中選擇一區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不過,符合申請高齡單身人士、共享頤年及家有長者這三個優先配屋計劃的人士則可選擇任何一區的公屋單位。

受寮屋清拆及公屋重建影響的人士也可以獲編配入住公屋,但此類人士的資格準則與一般申請人有所不同。

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05年9月29日決議通過,對於終止租約後遷出房委會公屋而又沒有清繳欠租的住戶及其成年家庭成員,他們必須清繳過去所有欠租及有關欠款後,才可經由公屋輪候冊再次獲安排編配公屋單位。

請按連結查閱入住公屋的資格準則及申請程序: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rentaflat/0,,,00.html

一般家庭租住公屋
單身人士租住公屋
長者住屋
特快公屋編配
申請細則
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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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屋辦法
房屋署在編配公屋單位時,將嚴格依照申請表在公屋輪候冊的先後次序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辦理。房屋署不會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如健康或現住居所狀況欠佳,而作出優先配屋的安排。但申請人如能提交文件(如土地審裁處發出的收樓令),證明必須於短期內遷出居所,而其申請也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將於一年內可獲配房,房屋署會提早處理其申請。入住長者住屋的年齡限制已解除,一般二人家庭的申請亦有機會獲編配長者住屋的二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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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人士及一般家庭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2006年4月1日生效) (2006年4月1日生效)

家庭人口 每月最高入息限額(2)  總資產淨值限額
1人   6,800元 (7,158元)    173,000元(1)
2人   10,300元 (10,842元)    234,000元(1)
3人   12,100元 (12,737元)    305,000元(1)
4人   14,600元 (15,368元)    356,000元(1)
5人   16,300元 (17,158元)    396,000元
6人   18,100元 (19,053元)    427,000元
7人   19,700元 (20,737元)    457,000元
8人   21,300元 (22,421元)    478,000元
9人   22,400元 (23,579元)    528,000元
10人及以上 23,900元(25,158元)    569,000元


無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2006年4月1日生效) (2006年4月1日生效)

申請人數 每月最高入息限額(2)  總資產淨值限額
2人   12,400元 (13,053元)   468,000元
3人   14,500元 (15,263元)   610,000元
4人   17,500元 (18,421元)   712,000元

註: (1) 1至4人核心家庭若全部成員均為高齡人士(年滿60 歲),其總資產淨值限額分別為346,000元、468,000元、610,000元及712,000元。
註:


(2) 假若「強制性公積金」或「公積金」計劃供款額為住戶入息5%,則實際入息限額顯示在( )內。若申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有參加「強制性公積金」或「公積金」計劃,有關法定供款可於申報入息時獲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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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細則

索取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可於各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房屋事務詢問處、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及各區民政事務處免費索取。如需要經郵遞向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索取申請表格,可自備回郵信封,並貼上足夠郵票及清楚寫上回郵地址。


遞交申請表格
每位申請人只能遞交一份申請表,而其家庭成員的名字,也不得列於另一申請表內。重複的申請表一概作廢。

申請人必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下列文件一併寄回房屋署公屋申請分組,以便我們初步審核登記資格: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與關係證明



(a)各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副本、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等的副本。在中國內地結婚或出生人士,如從未申領有關證明文件,本署會酌情考慮以公証書代替。夫婦如果在香港以舊式婚禮結合,請宣誓說明。如果申請表上所填報的姓名與文件上所示的姓名不相符,請附上更改證明文件;



(b)如非在香港出生而未有領取身份證的兒童,須附上批准在港居留的證明書副本。領養的子女須附上政府簽發的領養文件副本;



(c) 離婚人士或單親家長,須附上離婚證書及子女管養權證件副本;如同居後分居的人士,須附上宣誓書,說明同居及分居的日期及子女管養權的安排,惟男方必須呈交子女管養權證件副本。若配偶失蹤,請附上當時的宣誓書正本及報案紙副本;



(d)如配偶已去世,請附上死亡證副本。如配偶未獲准來港居住,須以書面說明,並附上結婚證書副本。如配偶移居外地或返回內地定居,請附上文件,證明其現居地;

(e)若申請表內任何成員已懷孕16星期,須呈交由註冊西醫簽發的預產期證明書副本;

(f)居港未滿七年人士須附上入境證明文件副本。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入息證明
(a)受薪家庭成員最近期的僱用證明書正本(以三個月內簽發為限,必須附有僱主簽署、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蓋章及簽發日期),載明底薪、雙糧、花紅、各類津貼等資料。申請人可在入息扣除百分之五法定的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其餘供款仍作收入計算;

(b) 從事自由職業即沒有固定僱主人士,須自行用書面申報所從事職業及每月平均收入。申報人並應在申報書上清楚列明自己姓名、身份證號碼、申報日期及簽署;

(c)自僱人士,請附上商業登記證副本,並以書面申報資產及每月平均利潤或收入;

d) 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人士,須附上印有受助人姓名及援助金額的證明文件副本;

e)失業人士,請來信說明經濟來源(包括子女供養及親友饋贈)及每月平均支出(所有書面說明必須簽署及寫上日期)。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資產淨值證明
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請附上有關資產的證明文件。

4. 地址證明

請附上任何有申請人英文住宅/通訊地址的文件影印本(如電費單、水費單),以便證明其英文通訊地址正確填寫。

收錄日期: 2021-04-12 15:42: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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