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股本的私人公司須每一公曆年(成立為法團的年度除外)於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起計42天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至於其他公司,周年申報表須於周年大會後42天內,或於通過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連同經審計帳目的正本或核證副本一併提交。
各類本地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應繳的每年註冊費如下:
(a) 有股本私人公司如在成立為法團的最近周年日起計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存檔,應繳的每年註冊費為港幣105元。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註冊費。
(b) 其他有股本公司如在周年大會後42天內,或於通過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存檔,應繳的每年註冊費為港幣140元。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註冊費。
(c) 無股本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多數屬此類別)應繳的每年註冊費為港幣105元,並須於周年大會後42天內,或於通過以代替周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存檔。
登記周年申報表-遞交日期 :
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42天內 HK$105
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超過42天但不超過3個月 HK$870
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超過3個月但不超過6個月 HK$1,740
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9個月 HK$2,610
如在由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翌日起計超過9個月 HK$3,480
如果公司如未有在訂明時限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即屬違反《公司條例》,可被檢控。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因應每宗個案的情況,考慮進行剔除公司註冊的行動。但公司如已根據《公司條例》第344A條宣布處於不活動狀態,或已經解散,則屬例外。
-公司如未有在《公司條例》(該條例)訂明的時間內遞交周年申報表,即構成該條例第109(4)條所訂的罪行。
-有關的公司如在聆訊日期前,把未遞交的周年申報表遞交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處便會向裁判法院申請撤回就上述罪行發出的傳票,這是公司註冊處的一貫做法。
-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起,有關的公司如在聆訊日期前遞交周年申報表予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處將不會再要求法院撤回傳票,而會要求主審裁判官進行該案件考慮有關傳票及發出適當命令。
-公司註冊處改變一貫做法,是因為法律意見認為,在向違反該條例第109(4)條的公司發出傳票後,即使該公司在聆訊日期前遞交周年申報表,亦不能寬免該公司未有根據該條例第109(4)條遞交的罪責,但這是法院在判罰時考慮的求情理由。
向公司註冊處遞交文件須知可以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7-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