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刊登報章前在民政事務處做了宣誓,才在報章刊登脫離母子關係的一事,報章刊登後,再向警察署備案,同時將有關刊登資料通知所有財務公司銀行阻止有關此人貸款申請,是否可以有此法律效用,不用負起兒子在外的所有債務及禁止他在外向財務公司借取貸款,並且現時收數公司是否不可再上門打擾及向本人索取任何有關兒子在外一齊債務,兒子失踪三年多,但最近給收數公司一直騷擾。
因此我想問若用此方法是否可行及具法律效力保障本人。
收錄日期: 2021-04-16 12: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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