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nership 的問題

2006-11-17 7:03 pm
我想請教一下各位! 如果有5個人以partnership的形式一起開左一間無限公司. 而在公司成立後的初段, 其中一位股東突然想退出來, 但是公司現在的財政狀況依然是虧損. 這樣, 果一個想退出的股東有沒有可能要求取回之前他投資出來的所有金錢呢??

請大家幫下手解答, 由其一些讀緊Law既人能提供意見盲更好^^
更新1:

多謝回答! 但如果公司係未打算清盤, 而該股東突然想抽身退出, 卻再沒有支付公司的一般營運費. 咁又有冇可能取回他曾投資落公司的錢呢?

回答 (3)

2006-11-17 7:45 pm
✔ 最佳答案
係可以既........
根據香港公司法(Cap 32) section47F(1d)(i)清楚指出:
(d) 作出陳述書的董事,已就公司在緊接建議給予資助的日期後的初步情況,得出結論,認為公司並無理由屆時無能力償付其債項;以及認為─ (由2003年第28號第16條修訂)

(i) 如公司擬在該日期起計12個月內開始清盤,公司由開始清盤日期起計12個月內,有能力悉數償付其債項;或
(ii)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公司在緊接該日期後一年內,有能力償付其到期的債項
此例所指的董事並不一定指上市公司, 可參考section47E
不過, 當公司12個月後要清盤/出現虧損時, 公司要還款既次序為, 由先至後,
1. secured creditors(最先可以攞番d錢)
2. liquidation expense
3. preferential debts
4. floating charge
5. unsecured debt
6. preference shareholders
7. ordinary shareholders(最後至可攞錢)
以呢個次黎講, 首先要睇吓果位partner/shareholder d 錢係以咩形式存放於公司...簡單d黎講, 如果果位shareholder借左錢俾公司, 咁佢就公司既creditor(債主), 咁佢係有優先分到錢既權利.....如果只係持有公司公司既preference shares(優先股), 咁佢比ordinary shares(普通股)有優先攞到錢權利

2006-11-17 11:46:18 補充:
我假設你個"公司成立後的初段"係指12個月內

2006-11-19 00:39:44 補充:
無限公司都可以有director, 好多人誤會左以為只有上市公司先有director, 但其實partnership不論有限抑或無限都可以有...仲有partners都要hold住公司d股份ga ma, 唔hold住公司d share又點可以以股東身分話事呢??咁公司要根例俾番d錢果位partner, 所以果4位partners一定要賠俾退股果個...賠錢時並唔係睇佢有沒有支付公司的一般營運費, 而係睇佢係唔係shareholder, 亦都唔係要追溯回當他退出時,公司lost幾多, 再計返佢應該承擔幾多, 計法係冇錯, 但因為條問題係公司成立初期, 呢個係成立12個月之後清盤的計法

2006-11-21 15:24:18 補充:
sorry...我講多左......我話公司既還款次序, 果度既公司係指上市公司....但你個問題係partnership, 咁應該係根據section 47E黎還款
2006-12-03 4:55 am
人地問無限公司你答公司法,你有無搞错?
2006-11-17 9:12 pm
你呢間係"無限公司"(Partnership), 原先5個合伙人,而家一個退出,咁呢個Partnership 已經冇左。剩餘的4個想繼續做都要form 另一個 Partnership.

咁原先的5人Partnership "無限公司",應該在那一個想退出的人提出退出時,就計數。睇返原先form Partnership 時有冇訂明當lost時會怎樣承擔,如果冇訂明,通常會照出資比例分擔的。

所以,你應該追溯回當他退出時,lost幾多,再計返佢應該承擔幾多,如果扣完有剩,係要比返佢的。調轉來說,你可以問佢取回添。


收錄日期: 2021-04-29 18:35: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17000051KK0090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