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當法庭判處一個人有無犯罪, 簡單來說主要係睇果個人有無犯罪動機及有無實際作出任何犯罪的行動. 在某些非常嚴重, 同人命有關的罪行中, 例如:殺人, 縱火, 法律係會有一個交替控罪, 以分別犯案人有否犯罪動機. 例如: 謀殺(Murder)及誤殺(Manslaughter). 其箇中原因, 係因為以前香港係有死刑的. 如果對一個有犯罪動機殺人及無犯罪動機殺人的犯人, 都一律判處死刑, 係好唔公平的.
當一個精神病患者在神經錯亂的狀況下殺了人, 並不會因為佢係精神病人而不需要負責. 佢有精神病, 而在神智不清下殺人, 咁佢係無咗犯罪動機. 但事實上, 佢係有殺人, 即係佢有犯罪行動. 所以法庭可能在經過審訊下判處佢誤殺. 而亦因為佢係精神病患者, 法庭通常唔會判佢坐監, 而判佢入精神病療養院, 接受長期禁閉冶療.坦白講, 同坐監無乜分別.
但當一個人犯的罪並非同人命有關, 就好多時唔會有交替控罪. 例如:偷野. 在呢d情況下, 患精神病只可作為一個求情因素(mitigating fac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