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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什麼手續及程序?
律師行簽字無效,需法庭批准離婚
離婚涉及法律程序,並不是到律師行簽字就可了結,而是需要由法庭去批准的,在一般情況下,有關方面可能都要上法庭最少一次。
過去,離婚案有如官司一樣,必須由一方提出申請,另一方提出答辯。最近,法例已予改,即是雙方如以分居一年,雙方同意申請離婚為理由,可以共同申請,雙方共同簽字,向法庭提交申請書。
離婚須由一方提出
不過,除了上述情況外,其他的離婚申請仍必須由一方提出。該方將申請書提交法庭後,必須向另一「親自」派送。由於離婚申請是重要文件,法庭必須確保申請書交到答辯人手上。
要証明申請書已親自由答辯人收到,好的方法是由答辯人親自簽收,這項簽收,純粹是表示收到申請書,並不表示答辯人是否同意離婚,因此筆者認為,以實務的角度,答辯人如果無意為難申請人,是可以簽字的,無須要拒絕。
不過,很多離婚案的答辯人仍是十分多疑,不肯簽收申請書的。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行的職員是可憑申請人提交的相片或答辯人親口認是答辯人,從而確定離婚申請書已有效派遞予答辯人。只要該職員稍後宣誓証明申請書如此派送,法庭會視申請書已有效派送。另一可能,是申請人宣誓,表示已知道答辯人已收到申請書,因此亦可以這方式處理。
配偶不知所蹤
如離婚的另一方已不知所蹤,又如何處理呢?申請人的律師可考慮向法庭申請「無須派送申請書」或以「取代方式派送申請書」。如法庭認為,離婚的另一方已無法找得到,例如在一些與印尼女工結婚的案件,印尼女士結婚後很快就失蹤,又無親人可予聯繫,法庭會頒令無須派送申請書。
不過,更普遍的情形,是法庭要求申請人在中文報章或英文報章刊登廣告,表示申請人已入稟法院申請離婚。廣告刊登後,法庭視此為「取代方式派送申請書」,視此為有效派送與答辯人。
因此,離婚案的程序,雖然並不算複雜,但往往由於申請書的派送出現上述的問題,就會申請拖慢,這是離婚申請人不可不知的。
「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當離婚答辯人收到有關文件後,如他不予抗辯,申請人就可將案件排期。如雙方同意或以分居為離婚理由,又無子女,法庭可將之放入「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即雙方不必親自到法庭應訊。但如非上述者,則無論如何,申請人要到法庭進行該離婚申請。
2006-11-15 23:32:37 補充:
婦女庇護中心、家庭危機支援中心政府致力保護受虐婦女和她們的子女,免受家庭暴力傷害。社署定期檢討這項服務,而且注意到上述中心只是用作臨時收容,因此有需要盡早為這些婦女和兒童作出較長遠的安排,讓他們有容身之所。此外,社署多年前交由明愛向晴軒設立家庭危機支援中心,作出短期的介入和支援,包括提供夜宿服務。中心為面臨婚姻或家庭關係破裂的人士或家庭,提供臨時庇護。除了讓求助人有合適的地方,可以冷靜下來,考慮本身的處境外,中心更可及早介入有問題的家庭。此舉應有助減少家庭暴力事件,並且防止家庭問題演變為家庭暴力事件,從而紓緩市民對現有庇護中心的需求
2006-11-15 23:35:34 補充:
http://1878668.socialnet.org.hk/menu6_1.htm和諧之家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社會福利署群福婦女權益會保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