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簡介

2006-11-16 4:09 am
Arbitration 簡介
三分鐘內講哂(timing好重要)
要用一張A4高影機紙寫重點
可以的話,同我寫讀白/重點
中文/英文都沒有問題
最好中文
有任何意見都可以給我 (我完全沒有idea,唔知要講咩/重點)

回答 (2)

2006-11-16 5:22 am
✔ 最佳答案
什麼是仲裁制度?

仲裁,亦稱公斷,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從字義上講,“仲裁”的“仲”字表示地位居中,“裁”字表示對是非進行評斷、作出結論。從法律意義上講,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仲裁法所謂之「仲裁」係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將有關其現在或將來之爭議,交由獨任仲裁人或單數之數人組成之仲裁庭仲裁,以解決爭議的制度。又上開所稱之 「書面」,凡是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不以當事人於協議上簽名為必要。惟如僅有電子傳輸、錄音帶、錄影帶而無書面紀錄者,則不包括在內。

仲裁之優點

1. 有效:仲裁人之判斷,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一經判斷,即告確定,可使當事人減免訟累。
2. 快速:仲裁庭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3. 專家判斷:仲裁人皆具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之專家,可達成辦案之正確性。
4. 經濟:仲裁費比訴訟費為低,且仲裁判斷迅速結案,可節省當事人許多時間。
5. 保密:依仲裁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工商業之營業秘密。仲裁詢問時仲裁人與當事人均分坐席位上。兼顧雙方顏面與尊嚴。
2006-11-17 6:05 am
仲裁 (Arbitration)
仲裁,也稱公斷,是指各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處理,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裁決,當事人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的類型:
1、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按仲裁案見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劃分);
2、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按是否在常設的專門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劃分);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按仲裁裁決所依據的實體規范的不同劃分);
4、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及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按糾紛的性質不同劃分)。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財產權益糾紛的民間性裁判制度,使她既不同於解決同類爭議的司法、行政途徑,也不同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當事人的自行和解,她具有自身的法律特點:
1、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等皆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2、專業性。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復雜的專業法律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權威性。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
3、靈活性。
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故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洩露。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6、經濟性。
7、獨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不受其他仲裁機構的干涉,表現出最大的獨立性。
參考資料:
http://www.fszc.gov.cn/01003.html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25: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15000051KK0354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