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集體負責制源自英國,是內閣制(議會制)洐生產物,特點是政策發表前先經內閣討論,經與會者投票通過後,任何成員不許發表不同意見。
香港開埠初期已設有行政局,行政局是香港殖民地時期香港政府最高的決策機構,由香港總督主持,邀請知名社會人士擔任成員(當時稱為議員),通常有十多人。重要的政策均需由香港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後才能執行。行政局有四名當然議員,包括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和英國駐港三軍司令(直至1991年),其餘由港督委任,分為官守(即正在擔任官職之意)和非官守兩類。 行政局成員需遵守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即政策未決定前所有成員均需保密;和政策決定後各成員對外均需支持該政策。各樣政策雖然由政策科司級文官負責制定,但基於英式文官不需負擔任何政治責任,集體負責制並不引申到文官身上。
回歸後,行政會議取代了行政局,但權力大幅下降。由香港殖民地時期香港政府最高的決策機構,變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資詢機構。很多人將行政會議比擬為歐美國家的內閣,但由於行政會議並不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準則來作決定的,所以即使大部份成員反對,最後的決定權仍在行政長官手上。故行政會議較接近是行政長官的智囊團,而非內閣。
這問題就來啦,政治上權力與責任掛勾,有多少權力則付多少責任。現在權力大幅下降,卻仍要付上相同責任,試問有誰會遵守,所以近年便有不少行政會議成員違反集體負責制。試問世界上那有一個國家地區要顧問、資政要遵守集體負責制。
所以問題不在集體負責制處,而在香港古古怪怪的政制,竟然要一班顧問付上集體負責制的責任,有責無權,奇怪。
這個制度有什麼壞處呢?
這制度本身沒有什麼壞處,亦是每個內閣必須實行之制度。試想下,如果甲部長說是1,乙部長卻說是2,市民應聽那一個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