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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HK Laws. Chap 374 道路交通條例 第44條 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領取執照或駕駛的罪行
(1) 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
(a)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領取駕駛執照;或
(b)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或如駕駛資格取消只限於個別種類的汽車,而在道路上駕駛該種類的汽車,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2) 任何人就本條所訂罪行被定罪─
(a) 如屬首次被定罪,則須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25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須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3年。
第374F章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
第7條 私家車司機及乘客須配用安全帶
(1) 任何人違反第3、4、7(1)或(2)、7A(1)或(2)、7B(1)或(5)或8B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