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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交與男同性戀的法律問題
八月中的一件有關男同性戀案件﹐令同性戀和有關肛交是否合法的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焦點。然而﹐這件案件審判的問題原點﹐乃是現有香港法例是否存在性傾向歧視的問題。
大家先要清楚﹐肛交性行為(anal sexual intercourse)並不是男同性戀者才會進行﹐異性戀者也可能會進行。當大家在討論這次審判的案例中﹐應先掌握有關的資料。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在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和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均屬違法。
然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M﹐肛交罪行(原《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原有第51條)及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的罪行(獸交﹐原118條L)已於《199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廢除。
有報道說,現有法例並無相關條文規範女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此點本人不大贊同。根據《刑事條例》146條:<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或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或向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換句話說﹐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同性戀並不是違法。只是對男、女同性戀者、異性戀者的規定及刑罰有不同。兩名男性合法進行肛交及嚴重猥褻行為的年齡是21歲,1男1女合法進行肛交亦是21歲。不過﹐1男1女的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兩名女性合法進行嚴重猥褻行為的年齡亦是16歲。這才是今次的審判爭議的重點﹐為何男同性戀者進行親密接觸的合法年齡比女同性戀者、異性戀者有所不同呢﹖法官認為現行法例讓男同性戀者在性行為上受到不公平待遇﹐因而認為這牽涉到性傾向歧視。
另一方面﹐兩名男性在不合法年齡情況下進行肛交和1男1女在不合法年齡情況下進行肛交的法律待遇亦有不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C「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只要兩名男性其中一方在進行肛交或嚴重猥褻行為時未滿21歲,雙方都屬犯罪,前者可判終身監禁,後者可判兩年監禁。 然而﹐第118條D「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只會檢控男性(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者)﹐而不會控告女性(接受肛交者)。因此﹐法官認為第118條C涉及性別歧視和性傾向歧視﹐違反<基本法>第39條。
是次案件後﹐我們應該要思考的問題反而是﹕肛交的合法年齡是否應該與異性正常性交一樣﹐將21歲降低為16歲﹖另外﹐第118條D應否作出修訂﹐作出肛交者(男性)和接受肛交者(女性)同時應被檢控﹖
香港高等法院裁決一項針對同性戀的法律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
2005.08.24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現行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子同性肛交的法例違犯《基本法》和《人權法》,對男同性戀者不公平。香港人權組織和同戀組織歡迎這項裁判。但有基督教團體對此不表示支持
一名二十歲香港男子早前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就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禁止十六歲至二十一歲男子同性肛交的條文,申請司法覆核。根據該法例,有關人士一旦被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香港高等法院本周三裁定,該法例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三十九條香港居民享有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表示,雖然男同性戀者在社會上屬小眾,但也應享有其他居民所享有的權利,包括進行性行為,否則是性向歧視。由於目前法例並沒有約束女同性戀者的性行為,因此沒有理由約束男同性戀者的性行為。
夏正民同時指出,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禁止任何男子與二十一歲以下女子肛交,祇懲罰男性,女性則不受法例管制,是對兩性不公平。
提出司法覆核的香港居民梁先生本身是一名男同性戀者。他對判決表示滿意,認為能為同性戀者爭取公平待遇。香港保安局則表示會先研究判詞和諮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上訴。
香港同性戀組織彩虹行動召集人張錦雄接受本台粵語組訪問時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他認為,該條例容易令青少年以為同性戀是不正確的。(他說:“該法例刑罰很高,可判終身監禁,錯誤引導普羅大眾,特別是年輕一代,以為同性戀行為是罪大惡極的。同時對男同志的性行為有了不必要的規範和恐懼,擔心被檢控甚至坐牢。”)
不過,香港基督教組織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則向本台粵語組表示,法庭的裁判會令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減低對危險性行為的警覺。他說:“對很多年輕人來講,若是犯罪,他們是不敢做的。現在的裁判會鼓勵了十六至二十一歲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嘗試這類行為,以及增加了青少年被引誘的風險。”蔡志森強調,社會應教導青少年認識性行為的風險,避免進行高風險的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