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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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控制公共開支
監察政府工作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於行政長官有瀆職行為時,通過彈劾
A: 職責
根據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1)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控制公共開支
(3)監察政府工作
(4)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5)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6)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時,立法會可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如調查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會對是否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的話,立法會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獲報告後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
B: 職位:
(1)主席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一人出任。第一屆至第三屆主席均為范徐麗泰。
(2)委員會
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此外,還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議員可視需要加入一個或是數個事務委員會。
(3):行政管理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是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委員會下設有議會事務部、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翻譯及傳譯部、公共資訊部、申訴部、總務部及法律事務部。
參考: 維基百科
收錄日期: 2021-04-23 12:34: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09000051KK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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