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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貓狗
本 署 一 項 關 於 狗 隻 及 貓 隻 進 口 的 新 措 施 經 已 實 施 。
特 別 許 可 證
除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貓 狗 輸 入 本 港 ( 不 論 是 進 口 或 轉 口 ) 。
有 關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眾 衛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及 第 421 章 《 狂 犬 病 規 例 》 , 由 本 署 負 責 執 行 。 該 等 條 例 載 有 規 定 , 透 過 管 制 鳥 獸 輸 入 香 港 , 預 防 動 物 疾 病 及 狂 犬 病 的 傳 入 。
許 可 證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 AF240 ) ( PDF 格 式 ) 。 表 格 可 以 下 載 使 用 , 或 可 從 電 腦 互 換 電 話 2708 8885 傳 真 。
PDF 格 式 的 文 件 需 用 Adobe ( R ) Acrobat ( R ) Reader 軟 件 開 啟 ; 該 軟 件 可 在 http : //
www.adobe.com 免 費 下 載 。
簽 證 費 用
費 用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繳 清 。 首 頭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432 元 , 其 後 每 頭 動 物 為 102 元 。 本 港 申 請 人 可 用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繳 付 或 以 電 子 繳 費 方 式 付 款 , 關 於 電 子 繳 費 的 詳 情 , 請 電 2150 7062 與 本 署 職 員 聯 絡 。 海 外 的 申 請 可 用 銀 行 本 票 , 收 款 人 須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