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醫療社會學的定義?
社會醫療化(medicalization)的發生至少可有三個層次,分別為:一、概念上─亦即醫療只是用來作為界定問題的工具,專業不需介入,而治療也派不上用場;二、體制層次上(institutional level)─亦即採用一種特定的醫療方式(或方法)以治療某一特定問題,此時,醫生扮演的是一個把關的角色,然例行性工作則交由其他非醫療的人員來執行。最後一個是互動的層次(interactional level),在此層次醫生涉入最深,而醫生相對於病人的關係也最明顯,在互動過程,多數有牽涉到治療(treatment)的行為。此三層次,或可作為瞭解醫療在社會中所涉入層次深度的不同,不過,三層次之間並不存在一個必然性,也就是說,有了概念上的層次,不必然會發生第二、三層次。
5.婦女人權&婦女健康?
根據聯合國1993年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來檢視,過去一年台灣政府依據1997年的性侵害防治法與1999年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雖已編列一定幅度的預算執行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政策,但去年6月份婦女團體調查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家暴防治中心卻發現,防治中心限於人力及經費不足,尤其是家暴防治中心的專業人力與求助者比例懸殊,且司法、警政、醫療與社政單位橫向聯繫與配合度不佳,仍有不少受害婦女無法得到適當的幫助與救援。另外據民間司改會調查報告指出,2000年1月到4月間,有2742件聲請保護令,但僅1860件核准,顯見還有近1000名的受暴者生活在危險中。而法官常以家暴法第1條「促進家庭和諧」為由,駁回受暴人保護令的聲請,及核准過程過慢,這也是家暴法未能落實的主因之一。
外籍新娘人口近幾年增加許多,相對的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數也是有增無減,而受害者因為身份與法律資源缺乏,經常面臨嚴重傷害而求助無門,這是一群易受忽略的受害族群,非常需要注意與觀察。至於全台家暴受害者人數從1999年7月到2000年6月為止,共有2551人,女性比例佔73%,性侵害受害者有552人,女性比例佔96%,根據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在該中心成立後,家虐問題迅速浮現,家暴中心接案件數以330﹪的成長量激增。但性侵害的接案量卻出現20﹪的負成長,可能與刑法妨礙風化罪修正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有關。但無論如何這些數字顯示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還有待努力。
另外,1999年通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新法將男女性同時列入受害客體,並將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配偶間強制性交行為也列入同一範疇,新法令對婚姻中受害的婦女與較弱勢的男性亦有明確的保障,然此法令要至2001年才正式實施,因此目前無法觀察保障受害者權益的情況。
在女性健康權方面,1994年通過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通過的「行動綱領」規定政府應確保婦女有生育健康與自主的權利,然而1985年國會通過的「優生保健法」至今,仍限制成年已婚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造成非自願性懷孕婦女常面臨「強迫生殖」與「違法墮胎」的兩難困境,也因此有與丈夫關係不睦之婦女被控告墮胎罪的案例。
另一方面由於健康的性教育與訓練不足,加上傳統性別刻板印象的歧視,台灣逐年增多的未成年懷孕少女正面臨嚴峻的挑戰,不少懷孕的青少女害怕受到成人責備與處罰,且根據「優生保健法」規定人工流產需有法定代理人同意,青少女欠缺生育自主權,因此多私下選擇非法人工流產做為解決問題的辦法,而非正式的醫療單位衛生與管理不佳,因此青少女反而容易遭遇生育健康與心理的雙重傷害,弱勢的青少女生育健康權的保障已刻不容緩。
另外,行政院衛生署為全面解決現代人的生殖障礙(無論是生理或精神上)的問題,去年提出「人工生殖法」草案,希望以立法取代原來只具行政命令效力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來讓各種的人工生殖技術得合法的地位。但是此法案涉及倫理、法律、社會關係等諸多問題,引發醫療、宗教、法律、人權團體高度關注所造成的激烈爭議與討論,卻不單單是立法通過即能解決的。而且本草案還有許多不周全的部份企待修正,因此如何監督人工生殖技術運用,減少新興生殖技術的濫用與對婦女健康的傷害,仍須密切觀察與注意。
其次,去年因剖腹產與子宮切除的比率仍然居高不下,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衛生統計年報」顯示,台灣婦女罹患乳癌與子宮頸癌死亡的比率與經濟和教育程度較接近的國家相比,明顯高出許多,顯示政府對婦女健康權益重視程度仍不足夠,預防宣導教育與策略發展不足,以及過度醫療化的現象未能有效抑制與克服,均是造成整體婦女健康情況無法提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