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人同我合作

2006-11-07 8:48 am
你好,我有個新發明,需要申請專利,但是我沒有錢申請專利,有無人可以同我合作、或者有無政府部門可以借錢。

回答 (2)

2006-11-08 9:56 pm
✔ 最佳答案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是 一 項 由 創 新 科 技 署 推 行 的 撥 款 計 劃 , 而 計 劃 的 執 行 機 構 為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 。 該 計 劃 以 撥 款 形 式 , 協 助 本 地 公 司 和 個 人 為 其 發 明 作 專 利 申 請 。


計 劃 的 目 的 何 在 ?
該 計 劃 旨 在 鼓 勵 本 地 公 司 及 發 明 者 藉 申 請 專 利 以 保 障 其 智 慧 成 果 , 並 把 成 果 轉 化 為 其 資 產 。


誰 合 資 格 提 出 申 請 ?
以 往 從 未 在 任 何 國 家 或 地 區 擁 有 任 何 專 利 的 本 地 註 冊 公 司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或 准 予 逗 留 本 港 不 少 於 七 年 的 香 港 居 民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2006-11-17 8:38 am

何 謂 「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 ?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是 一 項 由 創 新 科 技 署 推 行 的 撥 款 計 劃 , 而 計 劃 的 執 行 機 構 為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 。 該 計 劃 以 撥 款 形 式 , 協 助 本 地 公 司 和 個 人 為 其 發 明 作 專 利 申 請 。

計 劃 的 目 的 何 在 ?
該 計 劃 旨 在 鼓 勵 本 地 公 司 及 發 明 者 藉 申 請 專 利 以 保 障 其 智 慧 成 果 , 並 把 成 果 轉 化 為 其 資 產 。

誰 合 資 格 提 出 申 請 ?
以 往 從 未 在 任 何 國 家 或 地 區 擁 有 任 何 專 利 的 本 地 註 冊 公 司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或 准 予 逗 留 本 港 不 少 於 七 年 的 香 港 居 民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
如 屬 個 人 申 請 人 ,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該 發 明 的 唯 一 發 明 人 或 其 中 一 名 共 同 發 明 人 。
如 屬 申 請 公 司 , 則 該 發 明 的 每 一 名 發 明 人 均 必 須 為 與 申 請 公 司 有 直 接 關 係 的人 士 , 例 如 東 主 、 股 東 、 董 事 或 職 員 。

哪 類 申 請 項 目 可 獲 得 資 助 ?
申 請 人 / 公 司 可 就 所 有 具 備 科 技 元 素 的 功 能 性 專 利 品 和 發 明 申 請 資 助 。 不 過 , 外 觀 設 計 則 不 會 獲 得 資 助 。 申 請 項 目 會 先 交 由 執 行 機 構 進 行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 藉 以 肯 定 其 專 利 申 請 有 一 定 的 成 功 機 會 。

誰 可 擁 有 專 利 權 ?
在 計 劃 資 助 下 取 得 的 專 利 權 全 屬 有 關 申 請 人 / 公 司 所 有 。

計 劃 會 以 什 麼 方 式 提 供 資 助 ?
每 項 獲 批 申 請 的 最 高 資 助 額 可 達 港 幣 10 萬 元 或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總 額 的 90% (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總 額 包 括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費 用 及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收 取 的 行 政 費 用 , 有 關 行 政 費 用 約 相 等 於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總 額 的 20%) , 以 金 額 較 低 者 為 準 。 資 助 款 項 只 會 發 放 給 負 責 處 理 專 利 申 請 的 執 行 機 構 , 並 只 可 用 以 支 付 上 述 的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費 用 及 行 政 費 用 , 以 及 有 關 專 利 申 請 所 需 的 其 他 直 接 費 用 , 例 如 律 師 費 、 顧 問 費 和 提 交 專 利 申 請 涉 及 的 費 用 等 。 其 他 費 用 ( 包 括 申 請 獲 批 前 產 生 的 任 何 開 支 以 及 已 獲 頒 專 利 的 續 期 費 ) 將 不 獲 資 助 。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於 申 請 獲 批 當 日 起 計 三 年 內 有 效 , 而 資 助 金 額 不 能 轉 讓 。 資 助 金 額 未 必 足 以 支 付 專 利 申 請 的 一 切 開 支 , 而 申 請 人 / 公 司 必 須 承 擔 餘 額 。

如 何 處 理 申 請 ?
申 請 將 交 由 執 行 機 構 以 機 密 方 式 處 理 。 申 請 人 或 公 司 必 須 向 執 行 機 構 提 供 其 意 念 或 發 明 的 詳 細 資 料 , 然 後 執 行 機 構 便 會 為 申 請 項 目 進 行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 創 新 科 技 署 會 根 據 執 行 機 構 進 行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的 結 果 , 決 定 應 否 向 申 請 批 出 資 助 。 創 新 科 技 署 的 決 定 屬 最 終 決 定 。

我 怎 樣 能 獲 得 更 多 與 計 劃 有 關 的 資 料 ?
There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0 樓

電 話 :
(852)2737 2278

傳 真 :
(852)2957 8726
你 也 可 直 接 與 執 行 機 構 聯 絡 , 以 索 取 有 關 資 料 :




地 址 :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香 港 九 龍 九 龍 塘 達 之 路 78 號

電 話 :
(852)2788 5958

傳 真 :
(852)2788 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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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2 1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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