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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自辯一:自稱無貪污必要
【本報訊】在昨日晚間的記者會上,陳水扁首先表示,對起訴書的部份內容無法接受,並強調,他上台後自動把薪水減半,8年就少領新台幣4,400萬元(約合港幣1,100萬元);起訴書認定他用5年的時間,貪污1,480萬元(約合港幣370萬元),平均每年還不夠300萬元(約合港幣75萬元),他沒有必要用這種方法來貪污。
陳水扁先對機要費弊案風波給「國家」、社會及民進黨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致歉。後對檢察官陳瑞仁表達感謝和敬意,但他強調,部分偵查內容有可議之處,也讓人無法接受,他說,貪污的指控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等於判決「政治死刑」,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之後,陳水扁以三點說明,強調自己沒有貪污的必要。
「為何不貪」扁自辯三大論據
1. 他上任後主動同意減半薪水,8年就少領4,400萬(約合港幣1,100萬元),「我有必要用700多張的發票,去貪1,480萬嗎(約合港幣370萬元)?」
2. 「總統」有「國安」密帳的私房錢,就是奉天專案的費用,從1994年到2000年期間,可以動用的經費大約1.1億元(約合港幣2,750萬元),但他上台後仍舊指示繳庫;他如果要貪,這是最好的機會,但「我為什麼不貪」?
3. 起訴書說,F公關公司的案子還有民運人士的案子,期間有3,000萬(約合港幣750萬元)不是用發票領的,而是用領據來支付的,「如果真要歪哥,那3,000萬機密費用,我就放口袋就好了,何必拿出來呢?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大家自己想想就知道了!」
資料來源:
http://wenweipo.com/news.phtml?news_id=TW0611060003&loc=LU&cat=575cw&no_comb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