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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費用:
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要英文結婚證書者四百元。
公證結婚之手續 臺中地院公證處
一、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上班日上午或下午均有場次,例假日僅有上午之場次,詳細之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公證處(如有特別之需求,公證處會儘力配合)。
二、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文件:
1.結婚人雙方及兩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一份存卷)、印章。 結 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2.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及單身證明(發證機關出具三個月內有效)。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所出具者,須再經外交部證明。
3.結婚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備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核發單身公證書。
三、請至少提前三個工作天,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登記時請先向公證處索取公證請求書,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交公證佐理員分案公證人審核後即完成預約登記。
四、如需英文結婚證書者應於登記時請求。
五、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要英文結婚證書者四百元。
六、登記之手續得由本人或親友代為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並請提前半小時報到,俾按時舉行結婚儀式。如結婚當天未成年結婚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應提出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及其印鑑證明書。
七、參加婚禮人員請穿著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新人可以準備戒指或飾物交換,亦可攝影或錄影留念。
八、結婚儀式在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三份,其中一張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