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呈請的程序
債權人呈請
2.1 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是:
(a) 在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162、163或164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債務人後,或在無法執行對債務人的裁決時,適當地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10、10A或 10B填妥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
(b) 就呈請找得見證並以誓章加以核實;
(c) 如果適當,擬備一份誓章,證明有關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已經送達;
(d)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e)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呈請取得聆聽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
(f) 把呈請書的蓋印副本送交債務人;及
(g) 把提交高等法院有關破產呈請的所有文件副本各一份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債務人呈請
2.2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是:
(a) 填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破產(表格)規則》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的呈請)”。“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內已包括上述各份表格,市民可以透過本署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debtor.htm」
市民亦可以用以下方法獲取該簡介,費用為每本10元 :-
(i) 致電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訂購
電話:2537 1910
(ii) 進入網上『政府書店』 (
http://bookstore.esdlife.com) 選購各類刊物
(iii) 透過政府新聞處的網站(
http://www.isd.gov.hk)於網上遞交訂購表格,或將表格傳真至刊物銷售小組
(傳真:2523 7195)。
(iv) 以電郵方式訂購「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v) 在本署購買。
(b)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c) 就呈請找得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宣誓;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呈請取得聆聽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及
(e) 在完成(d)(iii)後,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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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影響
3.1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3.2 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營商破產人的帳簿和記錄。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可以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3.3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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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的職責
4.1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全面合作。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4.2 破產人的職責包括:
(a)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盡快前往破產管理署,並在接獲通知後,出席其後與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舉行的其他會議;
(b) 把所有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
(c) 提交一份填妥的初步訊問問卷和一份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d) 如果是債權人提出呈請,破產人必須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e) 如果是營商破產人,則必須提交帳簿和記錄;
(f) 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和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的帳戶。不過,在獲得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許可後,破產人可開立一個儲蓄户口以收取他/她的收入;
(g) 不應再取得進一步的信貸;
(h) 不應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i) 出席所有債權人會議;
(j) 按照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的評估,從他/她的個人收入扣除向其破產產業作出的供款;
(k) 把任何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如果有)通知受託人;
(l) 如果離開香港,必須通知受託人如何與他/她聯絡;
(m) 如果受託人要求他/她回港,必須返回香港;及
(n) 向受託人提交每年收入說明書,連同任何有關取得財產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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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權利
5.1 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的任何一位債權人都可以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召開債權人會議,藉以委任受託人。
5.2 如果沒有債權人提出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會自行決定是否就委任受託人而召開債權人會議。如果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總值不大可能超逾200,000元,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簡易程序管理破產人的產業,即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會召開債權人會議,而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5.3 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以證明破產人拖欠債項,連同支持文件證據和40元備案費一併繳付給破產管理署署長。如果是工資/薪金的申索或債項不超逾250元,備案費可獲豁免。在債權人會議上,只有已登記債權人才有權投票委任:
(i) 受託人;及
(ii) 債權人委員會。
5.4 債權人繳付了訂明的費用,便有權取得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5.5 任何債權人得佔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可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而所有已登記的債權人都可以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