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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57B章僱用兒童規例
附屬於第57章「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兒童是指不足
15 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 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
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 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僱。然而,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
准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僱用兒童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 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之
情況。
所以只要年齡大於13歲並已完成中三課程,便可到麥當奴工作,因麥當奴並非工業場所。就算未完成中三課程力只要仍舊正常上學,在不影響其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的情況下仍可在麥當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