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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濤是國家主席, 而國家主席的職權就包括以下所述:
(1) 內政:
a. 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
b. 向全國人大提名國務院總理人選,並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c.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d. 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2) 外交:
a. 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
b.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3) 按照憲法規定,國家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份職權。
(4) 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職位。國家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
(5) 國家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6) 現行規定與54憲法比較:
a. 54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並有權提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人選。現行憲法只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這就意味著國家主席不再擁有統率武裝力量之權,憲法也沒有規定國家主席兼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職務。“沒有規定”意味著不一定“兼任”,當然也並不等於“不准兼任”。
b. 54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所謂“最高國務會議”,是指由國家主席召開的,由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參與的,不定期地協商和研究國家重大事務的會議。它對於國家重大事務的意見,由國家主席提交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或其他有關部門討論並作出決定。如果這些機關認為意見不妥,可以不執行。現行憲法不再規定國家主席召開最高國務會議。
c. 根據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國家主席(及副主席)還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82年制定的《全國人大組織法》不再作此規定。
d. 總結:(i)國家主席不負責軍事領導工作、不干預國家行政事務,能使權力不致於過份集中於個人,也有利於國家機關之間的合理分工。(ii)這樣使國家主席處於較為超脫的地位,有利於在對內對外方面更好地顯示和維護國家主席的尊嚴。
而温家寶則是國務院總理, 國務院的職權包括以下所述:
(一) 行政立法權:
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二) 行政提案權:
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建議制定和修改法律,增設或撤銷行政機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等。
(三) 行政領導權:
統一領導全國行政機關的工作;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內政和外交行政事務。
(四) 行政監督權:
監督全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是否忠實地貫徹執行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五) 行政人事權: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法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六) 其他: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還有其也關於國家政制及政治的資料, 可到以下網頁瀏覽...
http://home4u.hongkong.com/_H4U/education/university/thepoliticalman/newpage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