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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因為擠迫而申請調遷 以我所知 三人家庭 (夫婦加一個小孩) 係可以要求申請調遷
購買居屋資格
以下五類人士,不論是單身人士或家庭組合,均可以申請購買居屋第二市場的單位:
1. 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住宅單位之租戶
2. 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
3. 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證明書人士
4.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
5. 持有由房屋署發出保證書的屋宇事務助理
本計劃接受家庭及個人申請;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
兩人或以上的家庭須要至少包括兩名有親屬關係的成員。
申請人或其中一名家庭成員須在香港住滿七年及其在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所限制。然而,房委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的租戶、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持有房屋署簽發的「綠表資格證明書」的準公屋租戶及持有房屋署發出的「保證書」的屋宇事務助理則不受居港年期的限制。
房屋協會轄下屋的住戶如需查詢其申請資格,可以與所屬的屋辦事處聯絡。
曾接受下列房屋資助的家庭均不可以申請本計劃:
1. 凡購得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中等入息家庭屋美樂花園、居屋第二市場計劃、重建置業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或房屋協會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的住宅樓宇,或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的人士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其他成員若獲准刪除其有關戶籍,只要他們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則可另行申請。
2. 任何人士,若曾購得上述(1)段所提及的樓宇而又把樓宇出售,或曾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而已清還貸款,則其本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度申請購樓。
3. 凡因九龍城寨清拆而獲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賠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人士,以及名列有關清拆登記表上的家庭成員,均不可申請。
自2003年起,房委會停建及停售居屋計劃單位。在2003年11月,房委會決定在2006年年底前,不會將未售出及回購的居屋計劃單位以資助房屋的形式出售。在2006年1月,房委會決定在2007年起分期把未售出及回購的單位(統稱剩餘居屋單位)推出發售予綠表及白表申請人。
公共屋村的住戶在入住公屋一段時間後,隨著家庭狀況轉變,例如增加家庭成員、生活條件改善等,可能希望調遷至較大或其他單位,改善居住環境。有時,住戶可能會遇上某些特殊情況,以致難以在其現居單位繼續居住;又或者,房屋署需要收回公屋單位作大型維修或重建。在這些情況下,住戶都會有調遷的需要。
紓緩擠迫調遷計劃
為貫徹1998年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所重申公平運用公屋資源的原則及提高有關紓緩擠迫調遷措施的效率和成效,房屋委員會於2001年1月23日修訂了有關紓緩擠迫調遷的政策。
在資源許可情況下,房屋署每年會推出大約二至三次遍及全港屋村的「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由申請組作中央統籌,並以自選單位形式編配單位予合資格的申請人;惟申請人須按所住地區的調遷限制選擇單位:即新界區住戶只能選擇新界區單位;擴展市區住戶不能選擇市區單位。房屋委員會轄下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5年11月24日決定放寬「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和「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的區域限制,讓符合參加資格並且住滿十年(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所定的居住期首日起計)的申請人,可選擇遷往任何地區。每次「紓緩擠迫調遷計劃」推出時,房屋署會透過屋通告、報章、海報及房委會/房屋署網站等公布該次計劃的詳細安排、申請資格、可供選擇的屋等細節,以供住戶參考。
「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的資格準則包括:
1. 調遷資格
a. 居住密度少於每人5.5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
b. 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由有關的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申請書的填寫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各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c. 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而有關之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定於「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所定的水平(有關限額請參閱乙部第四及第五章);及
d. 各家庭成員均沒有違反現居公屋單位的租約之任何條款並須符合房屋署現行有關公屋單位住用情況的規定。
2. 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
房屋署會按合資格的申請住戶的居住密度,決定他們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即居住密度最高的家庭首先揀樓)。若居住密度相同,則以人數較多的家庭為先,如兩者相同,則以現時租約的起租期較早者為先。如三者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方法決定次序。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在申請紓緩擠迫調遷時已懷孕十六個星期,並能提出醫生證明,則待產之胎兒可作一名成員計算。但有關住戶必須在申請紓緩擠迫調遷時向屋辦事處申報,以便計算其居住密度。
3. 調遷後的租金水平及定期申報入息及資產的安排
住戶成功調遷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均須按家庭入息情況繳交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詳情請參閱乙部第四章),而且,均須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有及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一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次;但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戶調遷後不論繳付任何租金水平,均仍須繼續按「批出新租約政策」所定,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4. 一年凍結期
未能成功調遷的住戶可於下次「紓緩擠迫調遷計劃」推出時重新申請。不過,如合資格的申請人在三次調遷計劃中均放棄其選擇單位的機會(包括未有應約前往選擇單位或拒絕選擇單位),他們的紓緩擠迫調遷資格會被凍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