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車法例

2006-11-05 8:15 am
不小心駕駛 , 危險駕駛, 魯莽駕駛 以及; 瘋狂駕駛

在法例上的定義是什麼呢? 請詳述。
更新1:

我想講係有瘋狂駕駛嫁!!!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104/08/0408183.htm

回答 (3)

2006-11-05 8:33 am
✔ 最佳答案
在 新 法 例 下 「魯 莽 駕 駛」和「魯 莽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會 被 「危 險 駕 駛」 和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所 取 代 。 新 例 會 對 危 險 駕 駛 者 加 重 刑 罰 , 以 提 高 阻 嚇 作 用 。

何 謂 危 險 駕 駛 ?

司 機 駕 駛 汽 車 的 方 式 , 顯 然 大 有 可 能 對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 車 上 的 乘 客 或 司 機 本 身 造 成 受 傷 的 危 險 , 或 對 財 產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 司 機 駕 駛 汽 車 的 方 式 , 遠 遜 於 合 格 和 謹 慎 的 司 機 應 有 的 表 現 , 例 如 ︰

不 理 會 交 通 訊 號 的 指 示
不 理 會 交 通 情 況
不 顧 警 方 所 設 置 的 路 障 / 警 務 人 員 所 發 出 的 清 楚 指 示

危 險 駕 駛 的 例 子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嚴 重 超 速 駕 駛 ︰

沿 路 有 多 個 以 燈 號 控 制 的 路 口
沿 路 有 多 個 急 彎
沿 路 有 車 輛 會 從 其 他 路 口 駛 入

以 下 列 方 式 「 扒 頭 」 ︰

在 有 急 彎 的 地 方 , 越 過 雙 白 線 「 扒 頭 」
當 對 面 行 車 線 的 車 輛 從 近 距 離 駛 來 時 , 越 過 雙 白 線 「 扒 頭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衝 紅 燈 ︰

其 他 車 輛 已 停 下 , 而 行 人 正 在 橫 過 馬 路
其 他 車 輛 已 停 下 , 而 來 自 其 他 方 向 的 汽 車 正 駛 過 道 路 交 匯 處

上 述 情 況 只 是 舉 例 , 每 宗 個 案 須 單 獨 研 究 , 並 根 據 天 氣 情 況 、 道 路 情 況 和 事 發 時 的 交 通 量 等 實 情 , 判 斷 司 機 是 否 危 險 駕 駛 。

切 勿 危 險 駕 駛

車 速 不 要 太 快

遵 從 速 度 限 制
車 速 應 配 合 交 通 流 量
留 意 道 路 情 況 和 天 氣 情 況

切 勿 危 險 地 「 扒 頭 」

除 非 確 實 安 全 , 否 則 切 勿 「 扒 頭 」
在 「 扒 頭 」 前 後 表 明 你 的 意 圖 , 並 注 意 前 面 和 後 面 的 車 輛

遵 從 警 方 的 標 誌

按 照 警 務 人 員 或 交 通 標 誌 的 指 示 停 車

「 駕 駛 一 輛 有 問 題 的 汽 車 」 會 否 構 成 「 危 險 駕 駛 」 ?

根 據 新 訂 的 「 危 險 駕 駛 」 條 文 , 如 合 格 和 謹 慎 的 司 機 會 認 為 有 鑑 於 某 輛 汽 車 當 時 的 狀 況 , 駕 駛 該 汽 車 顯 然 是 危 險 的 , 則 駕 駛 該 汽 車 的 人 須 視 作 危 險 駕 駛 。

如 你 顯 然 知 道 某 輛 汽 車 有 問 題 , 切 勿 駕 駛 該 汽 車 ; 汽 車 有 問 題 的 例 子 包 括 ︰

剎 車 系 統 失 靈
一 條 或 以 上 的 輪 胎 已 破 裂 / 嚴 重 磨 損


安 全 檢 查

駕 駛 有 問 題 的 汽 車 可 引 致 交 通 意 外 。 開 車 前 , 你 應 ︰

檢 查 駕 駛 盤 和 剎 車 掣
檢 查 輪 胎
檢 查 所 有 汽 車 燈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檢 查 所 運 載 或 拖 行 的 物 件 是 否 已 經 繫 妥
檢 查 車 門 是 否 已 經 關 妥

中 途 突 然 壞 車

如 汽 車 在 路 上 行 駛 時 突 然 發 生 故 障 , 你 應 ︰

亮  壞 車 指 示 燈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把 汽 車 移 往 一 旁 , 避 開 來 往 的 車 輛 ;你 和 乘 客 亦 應 下 車 , 前 往 安 全 的 地 方 暫 避
把 汽 車 移 到 路 肩 或 邊 帶 ( 如 有 的 話 )

如 已 採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 便 不 會 構 成 「 危 險 駕 駛 」 罪 行 。

司 機 會 否 單 因 為 患 上 某 種 疾 病 ( 如 糖 尿 病 或 心 臟 病 等 ) 而 被 視 為 危 險 駕 駛 ?

不 會 。

司 機 顯 然 以 危 險 的 方 式 駕 駛 ( 無 論 身 體 的 狀 況 如 何 ) , 才 會 被 認 為 是 「 危 險 駕 駛 」 。

為 了 本 身 的 安 全  想 , 司 機 感 到 不 適 時 , 應 考 慮 不 要 駕 駛 。

警 方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會 考 慮 到 司 機 的 健 康 狀 況 , 而 控 告 他 「 危 險 駕 駛 」 ?

司 機 的 醫 生 清 楚 指 出 他 不 應 駕 駛 , 因 為 司 機 可 能 會 出 現 一 些 症 狀 , 令 他 無 法 控 制 車 輛 。

或 者 司 機 以 往 曾 出 現 一 些 症 狀 , 以 致 他 在 駕 車 時 無 法 控 制 車 輛 , 而 醫 生 已 指 出 類 似 情 況 大 有 可 能 再 次 發 生 。




刑 罰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50, 000元 及 監 禁 5年 。 如 屬 首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至 少 2年 ; 如 其 後 再 次 被 定 罪 , 則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至 少 3年 。

「 危 險 駕 駛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25, 000元 及 監 禁 3年 。 如 屬 首 次 被 定 罪 ,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至 少 6個 月 ; 如 其 後 再 次 被 定 罪 , 則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至 少 18個 月 。

你的問題沒有說明對方 (即警察) 有否要求你提供通訊地址, 因為, '不小心駕駛' 罪並不是定額罰款, 而是用法庭傳票的, 即警方向法庭作出舉報的一種方式, 在此方式下被檢舉者, 是要按傳票上的日期, 時間, 地點出席法庭聆訊, 是沒有書面認罪方式的.

'不小心駕駛' 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 內容是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又根據香港法例第375章, 凡根據第374章第38條被定罪者, 會被記五分.

按你所講情況, 相信因為你cut入另一條線而影響到正在該行車線上的該名警察, 他才會將你截停及知告你會被控 '不小心駕駛' . 在道路上駕駛要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包括勿跟車太貼及cut線時要確保該動作是絕對安全, 否則, 影響到其他人, 就會構成不小心駕駛, 如你所講, 前方車輛轉突然慢車及停車, 你如果有足夠跟車距離的話, 理應有充足時間作出最適當的決定甚至停車.
希望藉今次事件, 對你在駕駛方面另有一番領會, 及提升你在駕駛方面的層次

好似冇瘋狂駕駛呢個條例...
2006-11-05 8:31 am
不小心駕駛:
香港法例第374章38條: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危險駕駛:
香港法例第374章37條:
(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所可預期者;及
(b) 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顯然是危險的,
(c) 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其時的狀況,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便被視為危險駕駛


而魯莽駕駛及瘋狂駕駛則不能在本港的法律條文中找出定義。
2006-11-05 8:22 am
定義

safe

收錄日期: 2021-04-18 20:19: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05000051KK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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