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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部分獲豁免人士 (見下文) 外,僱員只要年齡介乎18至65歲,並通常在香港居住和工作,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在強積金制度下,僱員可以是一般僱員,也可以是臨時僱員。在僱傭合約下連續受僱不少於60日的人士,不論是全職或是兼職,均屬一般僱員。
從事飲食業或建造業,僱主按日聘用,而受僱期少於60日的人士,均屬臨時僱員。
獲豁免人士:
下述類別的人士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 家務僱員;
- 自僱小販;
-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津貼或補助學校的教員);
-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 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或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的海外僱員;以及
-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積 金 局 會 向 違 規 僱 主 ( 包 括 逃 避 強 積 金 供 款 , 扣 減 僱 員 薪 金 作 僱 主 供 款 或 不 安 排 僱 員 參 加 任 何 強 積 金 計 劃 等 ) 採 取 下 列 多 項 執 法 措 施 :
(a) 直 接 聯 絡 僱 主 , 促 請 他 們 糾 正 違 規 情 況 ;
(b) 徵 收 5% 拖 欠 供 款 附 加 費 ;
(c) 入 稟 具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 提 出 民 事 申 索 , 以 追 討 強 積 金 拖 欠 供 款 ;
(d) 向 僱 主 徵 收 罰 款 ;
(e) 檢 控 違 規 僱 主 , 包 括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f) 主 動 巡 查 僱 用 機 構 。
僱 員 如 懷 疑 本 身 的 強 積 金 權 益 遭 到 侵 犯 , 應 盡 快 向 積 金 局 作 出 投 訴 。 積 金 局 將 調 查 所 有 接 獲 的 投 訴 , 並 在 完 成 調 查 後 盡 快 把 結 果 通 知 僱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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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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