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書細則...??

2006-11-04 9:23 pm
當項目洽談己經達成, 相方就有關內容必需簽署文件, 如何草議一份..合作意向書..Thanks!

回答 (1)

2006-11-05 6:43 am
✔ 最佳答案

「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是當事人將其對於特定事務之基本了解或看法,加以記錄之書面文件。其用意多半在於規劃雙方將來進行各種商務或技術談判,以及簽約時之參考與指引。
「意向書」如經過恰當處理,即不會具有「合約」之法律效力;而僅具備道德上之拘束力。法院對一份經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之文件,是否將其認定為合約而得以拘束當事人,並非以文件的名稱來斷定,而是研讀文件的內容來探討「一般合理的第三人是否會因為知悉該文件內容而認為簽名的當事人,有意將該文件作為合約而受其條款約束」。原則上,經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之文件如果已經包含有構成合約所應有的要素,當事人、標的(subject matter)、價金、交付時間與地點等,通常即可以認定當事人有真實意圖將該文件作為合約;不問其名稱或標題為何。
依案例法,一份具有構成合約基本要素的文件,雖然當事人已聲明「該文件僅係用以記錄雙方日後欲寫在正式合約之各種條款與內容」,法院仍有可能認定該文件為合約。此即所謂的 "the rule of written ontract to follow"。
為避免「意向書」被認定為具有合約之效力,當事人應該在「意向書」明文表示當事人無任何意圖將該「意向書」作為合約;並禁止當事人將該文件作為合約而使用如,作為參與投標證明。同時最好一併約定當事人確知該「意向書」僅具有參考或記錄之效用,而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意向書簽署後至合約簽署前,當事人可能已開使進行相關之研發、採購或投資,因此意向書中宜明確規範將來如果合約未能簽署時,雙方對其相關投資與費用如何負擔與吸收,以免當事人之一方根據"承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的理論,他方當事人主張"信賴利益之損失"(reliance interest or damages)。
為進行意向書約定事項而有交付機密資料與他方之必要時,應同時簽署「保密合約」。 (引用自:「意向書」與「合約」的法律效力比較)


2006-09-25 22:35 補充
這裡有一些範本供你參考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5%90%88%E4%BD%9C%E6%84%8F%E5%90%91%E6%9B%B8%E7%AF%84%E6%9C%AC&rs=1&ei=UTF-8&fr=fr-tab-web-t

參考資料
知識+ &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5%90%88%E4%BD%9C%E6%84%8F%E5%90%91%E6%9B%B8%E7%AF%84%E6%9C%AC&rs=1&ei=UTF-8&fr=fr-tab-web-t


收錄日期: 2021-04-27 13:31: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104000051KK0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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